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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在职博士学位,关于做好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享受学费补贴有关基础数据摸底的通知

关于做好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享受学费补贴工作,现将有关基础数据摸底工作通知如下:

甬人培【2016】5号

关于做好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享受学费补贴有关基础数据摸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享受学费补贴工作,现将有关基础数据摸底工作通知如下:

一、数据摸底分类

1.已毕业(指2015年8月12日后授予学位人员)和正在就读人员(已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录取),填写附表1。

2.拟参加2016年全国研究生考试人员,填写附表2。

二、补贴对象条件

硕士在职博士学位

1.在企业实际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且符合报考专业的招生条件。

2.与在甬企业(含部省属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宁波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缴费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5月31日)。

3.攻读专业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对口,且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与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主要依据为2015年度发布的《宁波市紧缺人才培训导向目录》所确定的紧缺人才和重点产业人才。

三、补贴标准

毕业后可享受学费50%的补贴,每人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经享受市财政经费相关学费补贴的申报对象硕士在职博士学位硕士在职博士学位,关于做好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享受学费补贴有关基础数据摸底的通知,不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同等学历只能享受学费补贴一次。

四、报送方式

参加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人才培训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社保所在地企业的汇总,并于7月29日前将汇总表(附件1、附件2)电子版报送市人才培训中心。

联 系 人:糜冰莹(宁波市人才培训中心学历学位部)

地 址:宁波人才大厦(柳汀街557号5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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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硕博教育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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