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大学博士后,剑桥大学博士后含金量,剑桥大学博士后王京刚,剑桥大学博士后申请

历史学同等学力,史学理论及史学史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专业介绍

在史学理论和史学史这两大领域之间,它以史学理论为研究重点,兼及史学史(侧重于研究近现代西方史学和历史哲学流派的历史);在史学理论领域,以广义社会历史理论研究为重点,而不局限于狭义的史学理论;而且坚持把理论探讨与实证的史学研究相结合。1、史学理论

专业介绍

在史学理论和史学史这两大领域之间,它以史学理论为研究重点,兼及史学史(侧重于研究近现代西方史学和历史哲学流派的历史);在史学理论领域,以广义社会历史理论研究为重点,而不局限于狭义的史学理论;而且坚持把理论探讨与实证的史学研究相结合。

培养要求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科研能力,以从事历史教学和研究及新闻、出版、宣传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1、品德端正,宁静致远,以诚信为本,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拥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洞察力,学风严谨,勇于追求真理,以学术为生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有道德承担和现实关怀。

2、要求博士生具有广博的中国传统文化知识,深厚的人文素养,深刻的历史洞察力,独立分析和创造性思考的能力历史学同等学力,要了解本学科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追踪学术前沿,能熟练地运用传统和现代相结合的方法,从事尖端研究,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胜任本学科领域的研究工作和教学工作。

3、掌握第一外国语,初步掌握第二外国语,能够熟练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研究方向

历史学同等学力

1、史学理论

研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历史理论,同时深入把握当前西方最新的史学理论与方法。重点探讨历史本体论、历史知识论、历史方法论问题。

2、中国史学思想史 研究中国史学思想的演变及特点,侧重探讨中国史学理论研究领域中的前沿问题,包括后现代主义与历史学,历史客观性问题,历史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历史学的自主性问题,历史学的危机与出路等。

3、中国古代学术文化

研究和总结中国传统学术文化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规律,特别突出对中国古代史学的系统研究历史学同等学力,史学理论及史学史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专业介绍,并结合近人的批判与反思着力探求其对现代中国学术的启示。

4、20世纪中国学术史 系统和深入研究五四以来史学流派的治史路数、优劣异同,结合20世纪中国的几种主要的史学思潮,把握现代史学发展的线索和趋势。

就业前景

从历史学研究生整体就业范围来看,毕业生的择业面不是很广。但本学科研究生毕业后有着较为宽阔的就业门径,既能进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和研究,也能进入各级党政机关、教育单位、新闻出版和文化事业等部门从事管理和专业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历史学的每一个专业都需要有深厚的学术功底与长时间的专业知识的积累,该专业毕业生多数都在高等院校、科研部门、国家机关、新闻出版等文化机构或文物考古研究、博物馆等单位任职。而这些单位对应聘者的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要求还是很高的。

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2009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 士学位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授 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凡曾经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 业,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 位。 第三条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学位者,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 水平,具有与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的水平。 第四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应根据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按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授予专业学位的工作。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申请人资格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 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道德品质良好。 (二)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 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三) 3年内只提出一次申请,且没有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手续 (一) 申请人应在每年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报名手 续,缴纳资格审查费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士学位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申请人。 2.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申请人。 3.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大学本科阶段成绩单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申请人。 5.填写有关表格。 6.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二) 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 申请人及课程学习所在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审查 通过者发给“资格认定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院办 理修课和考试等手续。修课有两种方式,一是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二是 旁听本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课程。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均不接受第二种 修课方式。 第七条课程考试办法 (一) 申请人自通过申请资格审查之日起,4年内必须通过我校相应学科、专业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并通过国家组织的 水平考试,否则本次申请学位无效。考试办法及内容如下: 1.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 全国统一考试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 科)。考试一般在每年5月份举行(一般在3月份报名),具体报名和考试事务 由广东省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 2.学校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考试 按百分制计分,必修课成绩不低于70分,选修课成绩不低于60分(或及格)方 可获学分。 (二) 凡开设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及申请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部分学科,申 请硕士学位的必修课考试实行题库或卷库管理,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考试。一般 在每年4月、10月份组织两次考试,分别于每年1月初(4月份考试)、7月 初(10月份考试)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办理报考手续(具体报名考试办法及 时间以学位办公室网上通知为准),并缴纳必修课考试费,逾期不接受报名。 (三) 对未实行必修课题库考试的学科专业的申请人,以及以旁听在校研究生课 程作为修课方式者,必须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试卷由所在院系保留5 年,以备评估和检查。 (四) 选修课考试由院系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负责检查监督。 为了保证课程考试质量,研究生院有权对考试(包括试题内容及评分结果等)进 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八条学位论文工作 在申请人通过所有课程考试和国家统一考试之后(经院系同意安排,也可适当提 前),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开展学位论文工作,获批准后,即进入学位申请阶 段,向学校交纳申请学位学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可结合本职工作进行,也可选 做我校指导教师指定的研究课题,论文内容必须属于所申请学科的范畴。选题工 作完成后,申请人必须由院系安排作开题报告接受审核,通过开题报告后,方可 开始学位论文工作。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书写,并有中英文摘要,外语类专业可 用外文撰写。学位论文格式应符合《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一) 申请人应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否则本次申请学位 无效。申请人在每年3月、9月在网上填写答辩的申请,并按要求向学位办公室 提交以下材料: 1.《中山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本人独立完成(实验学科可以是第二完成人)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 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5.《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总成绩单》(由院系提供)。 6.开题报告审议表。 7.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一式三份。 8. 申请学位报告书及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 (二) 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1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将通过 资格审查者提交的论文送审。 第十条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一)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 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 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 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 论文、著作的其他合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二) 论文评阅。学位评议组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 评阅人。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由 院系寄送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 文评阅的其他要求按《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

(三) 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 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 成员。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pdf 7页VIP,由院系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的其他事项按《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 半年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若论文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的授予按《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二条申请人资格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校实际 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道德品质良好。 (二)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一般应是所申请的学科),并于获得硕士学 位后在申请学位的学科工作5年以上。 (三) 申请人应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近5年内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 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不少于3篇的学术论文,其科研成果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应作为主要完成人)。

(四) 3年内只提出一次申请,且没有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手续 (一)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到我校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报名手续,缴纳资格审查 费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硕士学位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申请人。 2.最后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申请人。 3.硕士阶段的成绩单。 4. 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填写《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中山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中 属于本人填写部分,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包括介绍申请人的简历、 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 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6.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内2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 封),其中至少有1位是我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人应是了解申请人工作和 科研情况的专家。 7.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的前期成果。 (二) 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后,通知申请专业所在学位评议组在1个月内 召集3~5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结果将由 学位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被接受申请的申请人,持接受申请通知书, 在规定时间内到学位办公室办理修课和考试等手续,并缴纳课程学习及考试费。 第十四条课程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1年内必须通过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全部博士 生必修课程的考试,考试必须与在校博士生同堂同卷进行,且成绩必须达到70 分(若成绩达到60而低于70分者,允许半年内重考一次)。否则,本次申请学 位无效。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应在我校有关院系指定的博士生导师指导下完成,论文内容必须属于申 请学位的学科范畴,论文指导费在课程考试全部通过后交纳。申请人必须在相应 学科、专业作开题报告,通过开题报告审核后,方可开始撰写学位论文。在学位 论文撰写期间,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到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与论文相 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在所在专业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汇报其论文工作情况并 接受质疑。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书写,并有中英文摘要,外语类专业可用外文撰 写。学位论文应符合《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一) 申请人必须在课程考试全部通过后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否则本次申请学 位无效。

申请人在每年3月、9月经院系向学位办公室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并 提交以下材料: 1.《中山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 3.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一式七份。 (二) 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将通过 资格审查者提交的论文送审。申请人向学校缴纳申请学位学费。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一) 论文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 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 出创造性的成果。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 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 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合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 论文、著作等。 (二) 论文评阅:学位评议组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至少5名教授或相当专 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3人是我校和申请 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3个月以前,由学位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 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其他事项按《中山大学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执行。 (三) 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 成,其中至少有4人是博士生导师,2人以上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 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1个月以前,由院系送交论文 答辩委员会成员。其他事项按《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按《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发表学 术论文的要求,与校内相同专业博士生相同。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在职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准 备参加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博士学位申请人所在 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我校参加不少于3个月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按本细则执行。以汉语为非母语的外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时,可不参加外国语水 平全国统一考试,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各种原因未获得学位的,须在中断学业后 实际工作3年以上,方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

申请人在学 期间所学习的课程及成绩不予认可。若申请人提交的论文,是其在研究生阶段完 成的,则必须经过修改、补充和完善后方可提交。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一次申请学位无效,或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 的,所提交的材料及缴纳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时,前次申 请学位时的课程成绩不予认可,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学位的各项手续,并缴纳有关 费用。 第二十三条凡学位论文、用于佐证申请者业绩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及其他个人 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全国统考合格证书等)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 以及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将取消申请学位的资格,并通报申请人所在单 位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所提交的材料及缴纳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其中已授学 位者将撤销其学位。 凡被取消申请学位资格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ojishuobo.com/171739.html

(0)
国际硕博教育王老师
上一篇 2024年 1月 9日 下午12:05
下一篇 2024年 1月 9日 下午2:06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923864400

在线咨询: 资深顾问 邮件:guojishuobo@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