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院博士生的培养,充分发挥中青年专家在培养博士生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中试行博士生副导师制度。
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博士生副导师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单位根据《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将细则报送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博士生副导师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研究生培养结构层次调整的需要,加强我院博士生的培养,发挥中青年专家在培养博士生中的作用,逐步实现我院研究生的培养以博士生为主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中,试行博士生副导师(以下简称副导师)制度。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副导师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在本学科、专业或交叉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科研第一线工作,近几年来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发表的学术专著、论文,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居领先地位,已培养出一定数量、质量较高的硕士生的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交叉学科的副导师也可以为副研究员;
4.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二、副导师的职责
1.副导师协助博士生导师共同承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或受博士导师的委托,独立承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
2.副导师可根据需要,提出与本学科、专业或交叉学科某位博士导师联合招收博士生的要求,在征得该学科、专业导师同意后,联合招收博士生,副导师负责本专业方面的指导工作;
3.副导师应与博士生导师共同制定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并在博士生毕业论文上共同署名。
4.副导师不得单独招收博士生(其招生名额含在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之内)。
三、副导师的审定原则
1.每一学科、专业博士点可根据学科发展的情要及副导师的条件一般审定1-2名副导师,但对半数以上的导师年龄均超过65岁的博士点,副导师名额可适当增加;
2.对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已具备副导师条件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挂靠到院内相同学科、专业的博士点,在征得该单位及导师的同意后,参加副导师资格审定中国科学院博士后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其名额不占挂靠单位的副导师限额。挂靠副导师不得以所在单位的名义单独招收博士生;
3.副导师资格审定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
四、副导师的审定程序
1.副导师的人选可由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或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提名推荐;
2.副导师名单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三分之二委员通过),由所长批准后,报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3.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副导师名单需报挂靠单位审批。
五、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单位审定博士生副导师的实施细则,并将细则报送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0.09.25,截至2023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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