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获得国家教育部正式承认的学历和学位;
2
学成后仍继续回原单位工作并正式签定服务协议书。
02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研究生政策:
1
凡在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的在职工作人员,参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学习教育的,适用本规定。
2
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在职工作人员参加研究生学习教育。凡愿意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教育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部门备案。
3
各部门(单位)对经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教育的工作人员,在学费方面应给予一定支持。
4
学员报销学费时公职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要与所在单位签定不少于五年的服务协议,并持经审验后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票据以及服务协议原件到同级组织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所在部门(单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学费。同等学历(位)的在职研究生只能享受一次性鼓励政策。
5
在职工作人员参加研究生学习教育时,应坚持就近就地和不脱产学习的原则公职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6
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列支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在职工作人员的研究生学习教育。
7
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费用由企业承担。
8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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