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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在职研究生培训机构,福州大学非全日制在职硕士教学管理规定

非全日制在职硕士培养管理暂行规定近年来非全日制(工程硕士、MBA、“高校教师”、法律硕士等)研究生(以下简称非全日制研究生)已成为我校一种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方式。1、学院应根据福州大学各类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做好课程授课安排,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授课计划6、学院负责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安排的工作人员须对任课教师明确教学管理要求,并向教师提供课表、研究生成绩单、考勤表等。

非全日制在职硕士培养管理暂行规定

近年来非全日制(工程硕士、MBA、“高校教师”、法律硕士等)研究生(以下简称非全日制研究生)已成为我校一种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方式。为规范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保证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管理

1、研究生处(院)负责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发布的各类型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组织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的制定,公共基础课教学安排,所有课程教学过程及教学质量的监控,以及布置各专业学位的评估。

2、学院负责制定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安排、成绩管理,组织研究生学术报告和开题报告、论文答辩等培养工作,配合研究生处(院)做好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3、学院应须指派专职人员负责非全日制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教学档案归档及保管,并将学校有关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文件及时传达给在读非全日制研究生。

4、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所选课程应按照各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要求进行。课程成绩有效期为5年。

5、研究生处(院)负责公共基础课教师的选派及教学安排。各学院负责专业课程教师的选派及教学安排。

二、课程管理

1、学院应根据福州大学各类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做好课程授课安排,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授课计划

2、学院预先做好每学期的教学准备工作,提前将教材及教学要求告知学生,并通知任课教师及校外教学点做好准备,上课安排表(或课表)报研究生处(院)以备抽查。

3、各门课程要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时数上课,授课时间不能过于集中,最后一次授课时间与课程考试时间应有一定间隔,保证有好的教学效果。注意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案和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5、学院应向研究生提供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并提前向研究生提供下一学期的教学计划,以便研究生做好工作安排。

6、学院负责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安排的工作人员须对任课教师明确教学管理要求,并向教师提供课表、研究生成绩单、考勤表等。

7、任课教师应按课表安排完成课程授课计划,不能随意调停课。如因故需要调停课的,须事先填写调停课申请表,并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做好补课安排。

8、任课教师对研究生听课情况应作详细考勤。研究生无故缺勤10课时以上,任课教师有权扣其期终成绩的10%。缺勤超过总学时1/3,取消考试资格福州在职研究生培训机构,若要取得学分,需重修。

9、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各门课程均要求进行考核。成绩(60分以上)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试须按课表安排时间进行。研究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研究生身份证(证件丢失者须带其合法的有效证件)福州在职研究生培训机构,并间隔一位就座。

每考场应配主考一名及一名以上监考人员。主、监考人员应做好验证工作。并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

10、考核不及格者,只能在第下一个学期后才能安排补考或重修,费用学生自理(不安排补考,可申请重修)。

8、任课教师需于课程考核结束15日内将考核成绩、试卷和答卷、研究生考勤表以及考试情况记录表一并交所在学院存档。

三、纪律与考勤

1、研究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情形严重者,教师有权视情节扣期终成绩的10%。课堂上严禁使用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因病、事假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提前请假,经批准后,随其它班级参加考核。擅自缺考者,以零分记,并通知所在单位。学校将视其态度和单位意见再作是否同意其重修课程的决定。

3、考试作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

4、住校生应遵守福州大学各项规章制度,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教学档案管理与督查

由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点分散面大,课时集中,研究生情况多样化等特点,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教学检查制度,以促进教学的规范化和提高教学质量。

1、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上满课时,按学校规定加强对研究生课堂纪律的管理。配合学校做好教学检查工作。

2、各学院应做好各类型、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包括研究生注册档案,成绩档案,试卷档案等)。其中,成绩登记表经任课教师和分管院长签字后才有效。研究生档案和成绩档案应长期保留;试卷档案应保留5年以上。

4、研究生处(院)将定期对各教学点的教学情况进行抽查。内容包括授课质量;研究生出勤情况;教学点及研究生意见反馈;教学管理的规范性等,检查结果将反馈至各学院作为工作参考。

五、其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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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硕博教育王老师
上一篇 2023年 7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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