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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扶持与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昆明辖区外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分迁入我市和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的行为;昆明辖区内的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和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升格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行为。

昆明市扶持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将昆明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整合利用各类科技资源,提升昆明的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深化产学研合作,提高昆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支撑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昆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昆明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发展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的研发机构。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扶持与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紧紧围绕昆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发展方向,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创新性研究,实现相关重要基础理论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和集成,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通过技术创新成果在昆明的转化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 扶持与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昆明辖区外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分迁入我市和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的行为;昆明辖区内的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和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升格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行为。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扶持创建工作,承担筛选、对接、引进、资金和项目申请、建设监督及相关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 扶持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资助经费从“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专项”列支。

第二章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我市支持辖区外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来昆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经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书面批准。

(二)与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活动关联度高《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在本学科、本行业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重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将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三)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与昆明辖区内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企业签署合作共建协议,将其作为合作单位共同创建分支机构。合作单位应提供足够的资金和良好的后勤保障及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支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等配套条件。合作单位是企业的,需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

(四)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对固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实验条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在昆明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研究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设立分支机构派驻人员不少于5人,每人每年累计在昆明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五)分支机构应有健全的发展规划、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技术需求,筛选辖区外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推动其与辖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签署共建协议;合作单位也可根据自身需求,与拟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接洽并签订共建协议。

第九条设立分支机构须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入驻申请书》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入驻申请书》。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请建设分支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论证意见,择优立项支持建设。

第三章扶持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条扶持昆明辖区内的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和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升格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须升格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国家科技部确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批复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100万元奖补。

第十一条 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支持,须经分支机构申请,合作双方认可,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级科技计划“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专项”将其作为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安排不低于200万元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引导经费,该机构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专项用于提升该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

设立分支机构可本着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运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满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昆明市扶持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及经费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市财政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由分支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处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项目验收的分支机构,市科技行政部门对该分支机构正式授牌,将其纳入昆明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昆明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of××(Sub-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昆明分中心,英文名称为: of××( )。牌匾和认定文件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对分支机构建设期满三年内的运行情况,按相关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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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硕博教育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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