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保过、包过、保证取得证书等保证性承诺;
(二)对培训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以证书挂靠、不符合考试资格可以代报名、提供考试题等虚假、违法承诺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用非合同约定的培训机构账户收费,在合同约定内容之外另行收费,向消费者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五)向消费者捆绑信贷服务;
(六)不向消费者提供预收资金使用情况、培训服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七)超出培训机构服务能力的收费;
(八)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其他行为。
八、《监管细则》明确了培训机构备案标准、备案流程、备案方式和备案内容是什么?
备案标准:培训机构发行预付卡超过100张或者预收资金金额超过10000元,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培训机构发行预付卡未超过上述标准,可以向注册地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主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住所(包括注册地和全部经营地的住所地址)以及线上培训网络平台/线下培训场所(自有或者租赁及租期)等培训服务信息,备案信息详见《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文件的附件2)。
备案流程:培训机构提交《备案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确认→预付卡服务系统公布备案的培训机构名单和必要备案项目信息
备案方式:1.线上备案:培训机构登陆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填报提交《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备案表》;2.线下备案:培训机构线下提交《备案表》。
综述: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收费前,应向注册地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包括服务信息、资金存管信息等备案事项。本市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为培训机构备案、学员查询备案公开信息等提供便利。
培训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可以在监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对接北京辖内提供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署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开设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开通资金存管服务北京培训机构预收费规定,并及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资金存管信息(详见《备案表》)。
九、《监管细则》详尽明确的“预付式消费资金存管”要求和银行存管模式的创新特点是什么?
首先,明确了培训机构的预收资金全部纳入资金存管。培训机构开通银行存管服务前,不得预收资金。
二是,明确了培训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北京辖内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与存管银行签署培训机构预收资金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开设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
三是,明确了要求培训机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资金存管信息。
四是,强调了存管专用账户的“唯一性”,培训机构应在所选择的唯一存管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
五是,强调了资金存管的“即时性”,培训机构全部预收资金应直接进入存管专用账户,即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北京培训机构预收费规定,通过资金存管系统实现分账管理、核算。
六是,再次强调了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账户预收资金,不得侵占、挪用资金。
七是,对银行存管模式的说明,关键是培训机构的存管资金支取条件,存管资金支取须与培训服务进度相匹配,存管银行根据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服务完成情况和相应的资金支取需求,经学员确认同意支取后,银行拨付资金。
也就是说,银行在学员确认培训机构提供了培训服务和相应的消费金额之后,才拨付资金。学员不同意支取的,存管银行不得拨付资金;培训机构与学员沟通一致后,可以再次提交资金支取需求。另外,学员超过5日未确认的,视为学员无异议、确认同意支取,存管银行应拨付资金。
八是,培训双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培训服务合同约定处理争议问题,存管银行按照争议处理结果拨付资金。
九是,对存管银行的要求,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要求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规定对备案的培训机构开展资金存管服务。特别强调三点,一是存管银行对提供存管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安全管理义务;二是存管银行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强制为机构和消费者提供担保、融资等相关服务;三是存管银行不得收取培训机构、消费者的任何存管费用。
十、《监管细则》明确了政策施行的时间和培训机构落实监管要求的时限?
严格按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落实监管要求。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新成立的培训机构先要完成备案和开通资金存管服务,才能开始预收资金。
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经发行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的培训机构,应该在90日内完成备案和开通资金存管服务,才能继续预收资金。
十一、《监管细则》中部分名词、专有名词解释
1.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是指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培训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详见《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项目目录》。(本细则简称培训机构)
2.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是指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并预收资金后、培训机构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即先收费后培训模式下培训机构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本细则简称预收资金)。
3.单用途预付卡,是指培训机构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培训机构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本细则简称预付卡)
4.存管银行,是指能够为培训机构开立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并提供预收资金存管服务的北京辖内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5.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培训机构按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对预收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十二、各责任单位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导备案的培训机构落实资金监管要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备案、预收资金存管等事项的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设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明确存管银行接入标准,规范存管服务,归集开展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报送的资金存管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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