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2022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22年7月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博士后队伍建设的目标: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坚持需求导向博士后 出国,着力提高质量,优化科研人员结构、增强科研能力。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我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所)两级管理,合作导师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主持博士后工作,成员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组长)、人力资源处处长(副组长)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研究院)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招收规模、经费预算;协调各职能部门统筹推进博士后管理工作;指导院(所)博士后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在人力资源处设立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由人力资源处处长任主任,分管副处长任副主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博管办是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筹备、召集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监督、协调各学院(研究院)的博士后工作;其他应当由博管办行使的职责。
第六条设站学院(研究院)应成立博士后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院)博士后招收、考核及评审等工作,由学院(研究院)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应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同时指定日常管理人员一名,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
第七条 合作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科学研究,督促博士后遵守学校和学院(研究院)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与博士后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八条在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九条博士后招收类别
1.师资博士后
关于招收条件、在站管理、工资待遇及考核要求,适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2.科研博士后
(1)全职博士后: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及档案转至我校的人员,主要包括:应届统分博士毕业生;与原单位解除工作或劳动关系的人员;留学回国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
全职博士后分设A岗、B岗,分别适用相应的薪酬待遇、考核标准等要求。
(2)在职博士后: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不调转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及档案的人员。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招收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3.联合培养博士后,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十条合作导师条件
1.合作导师须具备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有学术指导经验。
2.合作导师能够承担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3.合作导师每年申报招收博士后的计划原则上不超过3人,实际招收名额由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会依据当年经费预算最终审定。延期在站超过3人(不含师资博士后)的,当年不得申报计划。
4.指导的科研博士后被强制退站的,次年不得招收。特殊情况的,须提交书面说明,经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准予招收。
第十一条博士后招收条件
1.基本条件: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
2.符合合作导师或学院(研究院)的要求,设站学院(研究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条件制订具体标准。
3.原则上不招收超龄(35周岁以上)博士后、在职博士后以及本校博士生进入本校同一一级学科流动站。其中特别优秀的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经合作导师推荐,设站学院(研究院)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收比例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招收流程
1.设站学院(研究院)每年3月份前后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及办公资源条件等情况,拟订本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经学校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博管办统一对外公开发布。
2.学院(研究院)博士后工作委员会对博士后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学院(研究院)分党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情况进行考察。考察通过后在学院(研究院)内公示3至5个工作日。
3.学院(研究院)将公示通过人员的《科研博士后招聘审批表》及博士后申请材料报博管办。材料上报时间一般为上半年5月31日前,下半年11月30日前。
4.博管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5.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经体检、政审、公示等招收程序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定,办理进站手续。
6.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由设站学院(研究院)组织完成,并将开题审批材料报博管办备案。
7.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学院(研究院)申请延期进站,由博管办核准是否同意延期。
第四章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正常在站期间为2年。在站期间须遵守学校和设站学院(研究院)规章制度和工作考勤纪律,按时参加教学科研活动,不得从事影响本职研究工作的活动。进站后一个月内,由人力资源处、设站学院(研究院)和博士后三方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博士后的岗位、考核、工作期等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博士后工作期内须参加年度考核,与学校专职教师年度考核同期进行,应重点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师德师风、学术能力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按退站处理。
第十五条工作期内经学院(研究院)批准、学校审核通过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出国参加短期学术会议,出国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期间待遇按国家、学校规定执行。
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国外境外交流项目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六条博士后工作期内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组建成立博士后联谊会,以联谊会的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科研论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并从博士后管理费中予以经费支持。
第五章出站及退站
第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工作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且符合学校专职教师招聘要求的,可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申请留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办理出站和离校手续;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办理退站和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工作期满考核
博士后工作期满前1个月,设站学院(研究院)应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工作期满考核,综合考察其在师德师风、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并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优秀等级:学术成果(学术论文、著作成果、智库成果)达到所在学科评审副教授的条件。
合格等级:学术成果达到所在学院(研究院)博士后出站条件。
不合格等级:学术成果未达到所在学院(研究院)博士后出站条件。
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根据所聘岗位发放100%考核绩效;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考核绩效。
工作期内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须完成《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相关报告完成后,方可申请出站。
考核材料报学校博管办备案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条科研考核标准
设站学院(研究院)可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条规定的科研考核标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期内达到相应岗位科研标准,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后,可申请出站。
(一)A岗博士后按以下标准择一适用:
1.标准一:
完成 3 个 C 级(含)以上高水平科研成果,其中至少包含1 个 B 级(含)以上论文成果。
2.标准二(同时满足):
(1)完成 2 个 C 级(含)以上高水平科研成果,其中至少包含1 个 B 级(含)以上论文成果。
(2)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二)B岗博士后按以下标准择一适用:
1.标准一:
完成2 个 C 级(含)以上高水平科研成果,其中至少包含 1个 C 级(含)以上论文成果。
2.标准二(同时满足):
(1)完成1 个 C 级(含)以上论文成果。
(2)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三)高水平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著作成果、智库成果。成果级别的认定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准,并由科研处核实与认定,成果折算参照学校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成果限第一作者且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作者为唯一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第一作者为合作导师、本人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学术论文级别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文高水平期刊学科分类目录》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科研奖励外文高水平期刊专题分类目录》。
第二十一条提前出站。工作期满21个月,通过出站考核并经学校同意,可申请提前出站。
第二十二条延期出站。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出站,因期刊发表周期未完成论文发表,或正在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研究院)同意,在工作期满前3个月报博管办,经博士后工作专家评审会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学校需与博士后本人及合作导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延期期间的科研任务及延期期限,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期间,博士后仍须参加年度考核。延期届满,博士后须参加工作期满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绩效。
第二十三条A岗博士后未达到出站条件但符合B岗出站条件的,可申请按照B岗出站,不发放A岗出站考核绩效;B岗博士后达到A岗出站条件的,可申请按照A岗出站,发放A岗出站考核绩效。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申请中提出考核的具体岗位,经学院(研究院)同意并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审议。
第二十四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向人力资源处提供工作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将本人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及档案转出,不享受博士后落户政策。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处理、出站落户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因退站需承担的责任,根据聘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作期满考核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校评审程序期间保留在站期间的待遇,评审程序如下: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向学院(研究院)提出留校申请。
(二)学院(研究院)审核通过的,报人力资源处复核留校资格。
(三)留校资格复核通过的,人力资源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留校评审。
(四)专家评审通过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留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出站留校的,来校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申请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时,博士后期间科研成果视作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
第六章经费、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管理经费
1.学校设立校级博士后管理经费账号,由博管办负责管理;各设站学院(研究院)设立本单位博士后管理经费账号博士后 出国,自主管理。学校在管理经费项目下为博士后个人设立经费项目号,由博士后本人负责管理,经费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博士后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校专项拨款、所在院资助、合作导师项目经费资助、联合培养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培养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企业赞助等。经费用途为工资待遇发放、博士后科研支出、学术交流、管理费、专家评审费等。
3.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规定,国家下拨的资助经费3%用于博士后管理。博士后管理费由博管办统筹使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事业发展、评优评奖、博士后联谊及文体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全职博士后工作期内薪酬待遇及其他保障如下:
1.A岗博士后资助期2年,资助总额不低于44万元,具体如下:(1)学校承担40万元,其中24万元按月发放,16万元作为工作期满考核绩效发放。(2)合作导师承担不低于4万元。
2.B岗博士后资助期2年,资助总额不低于28万元,具体如下:(1)学校承担24万元,按月发放。(2)合作导师承担不低于4万元。
3.博士后工作期内超出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可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申请科研奖励。
4.鼓励各设站学院(研究院)根据博士后实际参与的教学科研任务量,按讲师标准核定发放教学、科研奖励绩效或其他绩效。
5.延期期间,学校不再资助,鼓励合作导师自筹经费资助。
6.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学校办公用房配置情况,可配办公工位,可申请周转房或校内床位。
第三十条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及档案不转入我校的在职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及档案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在站博士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助。资助项目、标准及管理使用按照基金会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申请所获的资助金将转入博士后个人科研经费账号,用于其在站期间的科研项目支出。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配偶、子女的落户,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学校给予必要协助。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
联合培养博士后,系在企业工作,由企业与我校签订协议联合培养的人员。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研究费用及生活费用由企业承担。联合培养博士后不占用学校及合作导师招收指标。
联合培养博士后经费是相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根据《联合培养协议》支付给我校的培养费用,数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5万元。该经费50%用于拨付合作导师指导费,50%用于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并由人力资源处调配使用。
联合培养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及考评标准由企业与联合培养的合作导师协商后决定,学校辅助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述的“工作期”是指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期限,工作期自进站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外经贸学人字[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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