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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意见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意见为规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提高中外合作办学的工作效率,促进我院国际化办学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意见为规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提高中外合作办学的工作效率,促进我院国际化办学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一、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所开展的教育活动。(以下简称“一类项目”)2、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除采取设立“机构”的方式,中外合作办学还可以采取“项目”形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简称“二类项目”)法律意义上的中外合作办学即指以上1、2所列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3、符合《实施办法》第60条的规定(即“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活动”),与海外院校开展的“双校园”或“X+X项目”属于“校际交流项目”,而不属于上述法律意义上的中外合作办学。(以下简称“三类项目”)从学院统一管理的角度出发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上述一、二、三类项目(以下统一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纳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内。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为了实施学院国际化战略,引进境外的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师资交流,提升我院办学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为各层次学生提供接受更加多样化、国际化教育的机会和渠道。三、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院法人代表,院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系部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无权代表学院或以系部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四、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律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目前,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活动参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设立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开发1、项目开发主体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学院总体发展战略,对外拓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各种合作交流关系,及时将外方信息通报给相关系部,在征询其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联系工作。2、项目开发标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在洽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1)是否能为学院带来明显的社会效益,有效推动学院重点或特色专业的建设发展和师资培养,促进学院教学资源的结构优化,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2)是否能为学院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项目收益是否能明显高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变或可变费用等)。3、境外合作方的选择(1)合作方资质与外方开始实质性接触前,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应考察外方的综合资质,如知名度、专业、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创新力、国际竞争力等,必须确定对方是合法可靠的办学实体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意见,并在多家比较的基础上“优中选优”。可通过获取如下信息判断外国教育机构基本资质:外方在所在国合法办学的资信证明;外方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教育联合会、其他本国或国际权威组织或质量认证体系的认证书;我国驻外教育机构提供的外方资质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网站上定期公布的“主要国家推荐留学的学校名单”《条例》和《实施办法》对“优质外国教育资源”没有明确法律定义。实践中,可参照如下概述性标准:A.境外知名院校;B.不知名的一般院校,但有其优势专业;C.不知名的一般院校,但专业国内急需;D.专业特色突出,可填补我院急需发展的弱势或空白专业;E.在教学理念、方法、绩效考评等方面具有先进性;F.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方面急需开展的专业;G.对相关专业师资培养有极大促进作用。(2)中介在我院与境外院校之间探讨合作项目时,要慎用中介。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为避免中介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应尽量不通过中介而与境外院校直接合作;如果初期确实需要中介牵线搭桥,中介也只能作为外方的代表,而不能作为合作的第三方出现,并应在其完成中介作用后退出,由我院与境外院校直接进行实质性合作。4、项目筹备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首先应在学院总体发展战略下确定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方向和重点,其工作进程以及洽谈的原则性意见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请示。相关系部应进行深入细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应涵盖但不仅限于:具体细分市场状况(该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发展前景、兄弟院校类同项目的竞争现状及发展态势、)、专业建设(我院相关专业基础和外方合作方的优势互补分析)、师资培养、拟办项目规模、市场进入策略及推广宣传工作、教育教学、各方投入、项目效益等。在此基础上,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与相关系部共同拟定出合作协议草案或对外方提出的合作协议草案进行修改。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1、项目初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以“校内请示”的形式上报分管院长初审,申请立项。请示应后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办学协议草案、外方合作院校介绍及其资质证明文件等。初审合格的,由分管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批准后,即可正式立项,与对方开展实质性谈判。双方在谈判基础上最终形成合作协议文本。2、项目复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再次以“校内请示”的形式上报分管院领导复审,后附合作办学协议正式文本,以及初审时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外方介绍等全套文件。复审通过后,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的,中外合作双方即可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我院由院长作为法人代表签署。三、项目的报批(一)需要报批的项目“三类项目”经过院内审批程序通过后,可进行开展项目的具体筹办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是“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的审批机关。申报“一类项目”的,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审批;申报“二类项目”的,由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三)负责报批的单位学院中外合作项目办负责所有合作项目的报批、复核等工作。(四)报批文件的准备各相关系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协调配合准备报批文件。江苏省教育厅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中外合作学历教育项目的报批工作。1、举办“一类项目”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外文材料需提交中文译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同时提交一份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正式设立申请书;合作办学协议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第一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文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属于捐赠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I•中方学校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外方有效的资信证明和背景介绍资料、中外双方提供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法律文件;J拟开设专业、课程情况,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用教材及师资情况;K.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举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提供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法律文件;M.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2、举办“二类项目”需提交如下申请文件(外文材料需提交中文译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交一份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书;C•合作协议;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提供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法律文件。

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F•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拟发证书样本。第三章、项目的管理1、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双方各派相同数量的委员。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成员选举产生。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章程应在项目报批前拟订。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由“联合管理委员会章程”予以明确。2、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应当由学院依法进行管理,在学院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学院审核,并按照规定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并接受审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标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3、人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合作办学项目拟聘请外籍教师的,在聘请前须向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聘请的人数、外教的工作计划等,并提供拟聘人员的学位证明、护照复印件等资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外事办公室按照外专局和学院关于聘请外籍教师的规定统一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自行聘用。

4、质量保证中外合作办学要始终把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承办系部在教学组织、学术活动的开展、师资配备等各个方面应严格执行学院规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制度,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项目的健康发展。5、宣传推广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宣传推广活动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避免夸大和误导现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才能对外公布。“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的招生简章、广告样本还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章其他有关问题一、适用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除适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外,还需遵守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我院关于合作办学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本意见中未尽事宜,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遵照上述规范性文件执行。本意见内容上如与规范性文件出现矛盾或冲突,当以规范性文件为准。二、合作内容的扩展和协议的修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擅自签署现有协议的细则、附件或类似文件,不得擅自修订合作协议。需增加合作内容的或修改合作协议的,必须重新向学院提出申请,以学院为主体做出相应变动。三、项目的终止和延长项目终止的时间和条件,项目终止时对合作双方对在读学生的义务等内容均须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但是,具备办学条件中外合作,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见教育部网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材料清单,以及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载明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4.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 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 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7. 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证明(需要确认的);

8. 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提交该证书的实样

9. 中外合作办学者已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报告。

二、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正式设立申请书;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见教育部网站);

3.筹备设立批准书;

4.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外合作

8.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9.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0. 教育教学计划及培养方案。

11. 申请设立独立法人机构,需提交相关新设专业申请材料。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见教育部网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包括三个附件:(1)可行性论证报告;(2)师资引进情况一览表;(3)引进课程及教材情况一览表;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载明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9.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0.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11.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证明(需要确认的);

12.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提交该证书的实样;

13.中外合作办学者已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报告;

14. 教育教学计划及培养方案;

15. 申请设立独立法人机构,需提交相关新设专业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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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硕博教育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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