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同等学力硕士统考停颁合格证
2006年02月24日13:53 法制晚报
成绩单即为考试合格依据外语听力测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3月5日起网上报名3月25日现场报名
本报讯(记者王茗辉)今天上午,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下发的北京地区2006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显示,从今年起,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将不再颁发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地区2006年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报名一律采用网上报名。考生还需到指定报名点现场办理审核、交费、照相等手续。
据悉,考生考试成绩清单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下达至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考生可在网上查询个人成绩。
从2006年起,将不再颁发《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和相应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下达至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关考生考试成绩清单即为考生相关学科(语种)考试是否合格的依据,但此前颁发的合格证书依然有效。
另外同等学力申硕院校双证,外国语水平考试中的听力测试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
链接
2006年网上报名系统指定网站:网上人大()。
网上报名时间:2006年3月5日0:00—3月23日24:00
现场报名点: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
现场报名时间:3月25日—3月28日(8:30—16:30)。考生持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通过的《考试资格审查表》到指定地点照相、缴费并确认报名信息,逾期不予办理。
考试时间:
5月28日(星期日)上午9:00—11:30外国语水平考试
下午14:30—17:30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其中建筑学综合水平考试的综合测试部分考试时间和组织方式与其他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一致,快速设计部分考试由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组织同等学力申硕院校双证,今年起同等学力硕士统考停颁合格证,考试时间为:
2006年5月27日(星期六)9:00—17:00
学位授予单位报名地点安排
备注:凡在北京参加考试的异地考生(即学位授予单位非以上各学位授予点),可参照以上报名时间到中国人民大学办理审核、交费、照相手续。
招生简章
西北师范大学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专业-
Part.01
学校简介
西北师范大学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重点大学。其前身为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发端于1902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1912年改为“国立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学历同等学力学历同等学力,西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硕法学专业招生简章,1923年改为“国立北平师范大学”。1937年“七七”事变后,国立北平师范大学与同时西迁的国立北平大学、北洋工学院共同组成西北联合大学,国立北平师范大学整体改组为西北联合大学下设的教育学院,后改为师范学院。抗日战争胜利后,国立西北师范学院继续在兰州办学。同时,恢复北平师范大学(现北京师范大学)。1958年前学校为教育部直属的全国6所重点高师院校之一,1958年划归甘肃省领导,改称甘肃师范大学。1981年复名为西北师范学院。1988年定名为西北师范大学。2020年被列为甘肃省人民政府支持进入国家一流大学建设行列的省属高校。
Part.02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简介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是国家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规定,同等学力人员可以通过参加课程学习班的方式学习相应专业的研究生课程,并参加西北师范大学组织的 “同等学力人员课程水平认定考核”,考核合格,且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后,依据相关规定,授予硕士学位证书。
Part.03
学科概况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积淀深厚,著名法学家吴文翰先生在此执教。1995年设立法学本科专业;2003年获甘肃省唯一的“法学理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2004年开始招收第一届硕士研究生;2010年9月,经甘肃省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下设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四个二级学科;2012年在法律系基础上成立法学院;2013年法学被评为省重点建设一级学科;2014年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和法律发展与地方治理博士点;2019年获批省级一流法学本科专业建设点,2021年获批国家级一流法学本科专业建设点。科学研究中既注重法学基础理论创新,又关注西北社会经济发展重大法治实践问题,在法理学、民法基础理论、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学、宪法理论、西方法律思想等领域研究成果突出,特色显明,研究水平在甘肃省乃至西北地区处于领先地位,在服务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学院现有教职工52人,其中专任教师44人,其中教授7人,副教授16人,讲师18人,助教3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28人,在读博士5人。1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人入选甘肃省领军人才第一、二层次,5人担任全国法学一级学术团体理事,还有多人分别担任甘肃省法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省人大特邀地方立法研究员、兰州市和白银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职律师等社会职务。
Part.04
培养目标
根据国家和学校培养学生“人文情怀、国际视野、系统思维、批判性创新思维和信息化应用能力”的总体目标,本学位点着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追求真理、维护正义,崇尚法律、恪守法律伦理;掌握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理论和技能,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和严谨求实的学术作风,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够适应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适应西北地区社会治理和法律运行的基本规律和特色,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法律表达及人际沟通能力,身心健康,能够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的优秀高级法律人才。基本规格是:
(一)获取本学科硕士学位所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具体包括基础性知识、专业性知识和工具性知识。
(二)具有热爱法学专业、独立学术人格和严谨学术态度、崇尚科学精神等学术素养等学术道德。
(三)具备本学科硕士应当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包括获取知识的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实践能力、学术交流能力和其他能力。
Part.05
报名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含三年) ,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对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 (境) 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 (境) 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有一定专业基础,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Part.06
专业培养方案
(授课科目与授课形式,以实际授课安排为准)
Part.07
课程学习及考核
(同等学力人员课程水平认定考核)
1、课程设置:参考同专业全日制学硕研究生课程培养方案。
2、学习方式:采取线上学习的形式。
3、授课计划:分为两个学习阶段:即课程学习和研学阶段,两个学习阶段完成后进行课程考核。
4、考核方式:单科成绩满分为100分,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
5、授予证书:修完所申请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西北师范大学颁发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水平认定证书(结业证书)。
Part.08
申请硕士学位条件
1、通过我校同等学力课程水平认定考核。
2、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国考”)。
3、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在半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通过。
4、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课程学习考核以及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超期未完成者,本次申请无效。自通过全部考试之日起,申请人须在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申请,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并通过。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符合条件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西北师范大学相关规定,申请授予西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
Part.09
申硕全流程图示
Part.10
学习安排
1、学分课程学习:每年3-6月份启动授课,次年6-9月份结课。
2、论文撰写阶段:通过第一阶段的学员,在当年8月中旬-9月中旬选择导师;当年11月中旬-12月初安排开题答辩;通过开题答辩的学员在次年3月进行预答辩;通过预答辩的学员在3月底-4月中旬提交论文盲审查重;通过盲审查重的学员在5月初进行正式答辩;通过正式答辩的学员在6月中旬授予硕士学位。
(具体学习安排以最新通知为准)
Part.11
证书图例
1、硕士学位证
2、入学通知书
Part.12
证书颁发
学员修完所申请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西北师范大学颁发的项目结业证书。
符合相关条件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Part.13
项目优势
【免试入学可申硕】达到报考条件即可免试入学,一边参加课程学习,一边备战国考考试(边学边考),符合条件者可获取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证书;
【证书含金量高】学员所获取学位证书学信网可查,证书可用于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评职称以及公务员考试等个人职场提升用途;
【学习方式灵活】线上授课,学习方式灵活;
【申硕机会多】申硕有效期6年。
Part.14
其他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2、自本简章发布到资格复核前,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最新国家政策为准。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学校负责解释。
Part.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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