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有关要求,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我们制定了《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日
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4号)鼓励市、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各级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不含自然人)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房源筹集方式
(一)存量住房改造。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将自有存量住房在报经批准后,改造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存量土地建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报经批准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报经批准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租赁住房纳管。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将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的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等房源,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报经批准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具有存量土地、存量房屋的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合作共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项目认定
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单位、机构组织属地住建、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参照《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4号)明确的相关条件对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和认定,符合要求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土地、立项、规划、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运营模式
(一)运营单位。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对无专业化租赁运营能力的市场主体,支持通过委托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进行运营。
(二)运营管理。各类房源应按照《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成办规〔2022〕8号)相关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标准确定房屋租金。
(三)运营期限。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分类确定运营期限,运营期限自房源投入运营启动配租时起算。
1.存量住房改造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
2.存量土地建设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
3.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
4.租赁住房纳管项目。产权单位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成都教育机构转让,运营期限按照该房屋建设类型(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明确最低运营期限;非产权单位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且不低于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运营期限应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的自持年限且不低于5年。
(四)续期与退出。运营期满后需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续期申请,续期应至少不低于5年。
运营期满后不再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经批准后可恢复为原用途使用或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恢复为原用途使用不再作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的,停止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
1.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报经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附带有产业条件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当先行完成产业开发履约,经招商引资主体及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仍有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项目产业开发履约情况及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报市级相关产业部门备案。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购买其可销售部分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2.支持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含未建、在建工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附带有产业条件的土地,土地竞得人应当先行完成产业开发履约,经招商引资主体及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剩余存量土地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项目产业开发履约情况及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报市级相关产业部门备案。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转让后的现有权利人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政支持
1.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支持。
2.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
3.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制定额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
(三)税费支持
1.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税收优惠。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2.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申报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行融资,回收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水电气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各类市场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应综合考虑规划指标、周边学校等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所在区域等因素,规范有序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
(二)各类市场主体作为房源筹集责任主体,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严控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确保建筑质量、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三)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信用档案,对严重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以及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并扣减信用分,直至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修复信用信息。
(四)运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房源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运营期限内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涉及整体转让的,需报经项目认定单位同意,转让后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原有租赁关系不变。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撤销机制,对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要求的,经项目认定单位核实,撤销项目认定书,停止相关支持政策,对已享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由各区(市)县负责予以追回。
(六)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弄虚作假、逃避监管、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操作细则
2.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操作细则
附件1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操作细则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现就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操作细则明确如下。
一、项目认定
在符合《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4号)改建范围和改建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后,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单位、机构组织属地住建、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国资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和认定,符合要求的,出具改建项目认定书,主要认定标准为:
(一)申请单位。各级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民营企业。
(二)土地权属。建设项目应为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
(三)面积规模。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户型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四)区域位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选取在租赁需求集中、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优先选取区域相对独立、满足安全、消防使用要求的项目。
(五)产业条件履约情况。对附带有产业条件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当先行完成产业开发履约,经招商引资主体及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仍有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其他要求。符合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畴的国家和省、市其他规定要求。
二、项目立项
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及办理改建项目立项所需的其他要件,按照现有审批、备案、核准等立项报批流程,向属地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改建项目的立项手续。
三、审批流程
(一)规划意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方案由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项目会审出具规划审批情况说明。
(二)施工手续。申请单位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立项手续、改建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业主(申请单位)按照现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流程,完成竣工验收和备案后,由项目认定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确认,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四、其他事项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属地实际对本细则进行细化完善。
附件2
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操作细则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现就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操作细则明确如下。
一、认定标准
在符合《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4号)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后,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单位、机构组织属地住建、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国资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和认定,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认定书,主要认定标准为:
(一)申请单位。各级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民营企业。
(二)土地权属。建设项目应为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
(三)区域位置。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选取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的区域,优先选取区域相对独立、满足建设要求的区域。
(四)产业条件履约情况。对附带有产业条件的土地,土地竞得人应当先行完成产业开发履约,经招商引资主体及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剩余存量土地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户型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六)其他要求。符合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畴的国家和省、市其他规定要求。
二、项目立项
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及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所需的其他要件,按照现有审批、备案、核准等立项报批流程,向属地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三、审批流程
(一)审批手续办理。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立项手续等材料,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国土、规划、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
对存量土地上的在建工程需调整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经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变更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业主(申请单位)按照现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流程,完成竣工验收和备案后,由项目认定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确认,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四、其他事项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属地实际对本细则进行细化完善。
《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文件精神成都教育机构转让,成都市住建局等4部门 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有效增加房源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成都实际,起草了《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含6个方面内容及2个审批操作细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支持各级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不含自然人)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二)关于房源筹集方式。根据各类市场主体持有资源情况,将房源筹集方式分为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纳管4种方式,在报经批准后,建设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关于项目认定。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单位、机构组织属地住建、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研究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关于运营模式。在运营单位方面,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委托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进行运营。在运营管理方面,筹集到的房源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在运营期限方面,根据房源筹集方式,分类确定运营期限,存量住房改造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不低于10年、租赁住房纳管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不低于5年或10年。运营期满后,可续期或退出,退出后可选择作为市场租赁住房或恢复为原用途使用。
(五)关于支持政策。按照成都市现行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政、金融、税费、审批、水电气支持政策执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购买其可销售部分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转让后的现有权利人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关于监督管理。统一运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项目认定、建设、配租等环节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锁定房屋产权,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上市销售或以租代售;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信用档案,通过将企业违规违约行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等手段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撤销机制,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撤销项目认定书,停止相关政策支持并追回已享受政策。
(七)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操作细则。明确项目认定、立项、审批流程,各区(市)县组织对项目进行联合认定,符合要求的,出具项目认定书。按照现行程序向属地发改部门申请办理改建项目的立项手续。明确改建项目无需变更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项目会审出具规划审批情况说明。
(八)关于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操作细则。明确项目认定、立项、审批流程,各区(市)县组织对项目进行联合认定,符合要求的,出具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国土、规划、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存量土地上的在建工程需调整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经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变更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人:黄万康
20日哈尔滨学前教育机构,哈尔滨教育局最新发布:2025年将达90%以上!,记者从哈尔滨市教育局获悉,为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哈市将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25年,哈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新建小区配套园将移交教育部门。
新建小区配套园将移交教育部门
哈市将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以区、县(市)政府为主,积极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园,加大新增人口地区、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和城乡接合部等地区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区县市可自主创新,探索实施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规范小区配套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并建立长效机制,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将移交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支持企事业单位、高校等办公办园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开办普惠性幼儿园。支持企事业单位、军队、高校、街道、农村集体等开办公办幼儿园,原有森工、农垦等企事业单位办园体制理顺后,实施属地化管理,通过区、具(市)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幼儿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提供普惠性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要做好事业单位人登记管理工作。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质量。
开展幼儿园“全国”“国际”“全球”等名称清理行动
哈市将加大不规范办园行为治理力度,将持续开展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民办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进行清理整治。持续深化“小学化”治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动态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纠正和扭转校外培训机构、小学和幼儿园违背儿童身心规律的做法和行为。特别是要针对以学前班、幼小衔接为名,传授小学课程的培训机构定期进行专项整治。对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据悉,哈市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教质量、完善投入保障政策等情况哈尔滨学前教育机构,纳入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的重要内容,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强化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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