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兼职教授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兼职教授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博导)招收、培养研究生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有序进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经落实一名具有博导资格的校内教师为合作教授,可以申请浙江大学博导资格浙江读博士,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第三条 兼职教授申请博导资格一般按校内人员申请途径和时间进行。确属高水平的教授,又为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所急需者,可由兼职教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兼职教授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特别审批申请表》,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批。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增列的兼职博导进入我校博士生招生目录,享有和履行博导的权利和义务。兼职博导聘请学院在研究生院下达学院招生额度范围内统筹确定其当年招生数和招生性质。第五条 兼职博导招生,原则上应有科研经费,用于支持研究生培养。聘请学院应与兼职博导商定研究生培养所需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以与研究生院签订的协议书为准。若兼职博导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配套经费的,由校内合作教授负责提供。第六条 每位兼职博导每年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七条 博士生录取前,兼职博导、校内合作教授须与研究生院签订《浙江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招生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第八条 研究生院每年2月底至3月初办理各学院申报兼职博导列入我校博士生招生目录的备案申请。第九条 校内合作教授为兼职博导所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校内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职责:1.兼职博导不在校期间,负责其所招研究生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2.兼职博导解聘后,承担其所招研究生的导师职责。3.在兼职博导不能提供科研经费的情况下,负责所招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第十条 兼职博导所招收和指导的研究生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培养、毕业和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其他研究生享有同等待遇。第十一条 兼职博导指导浙江大学研究生所取得的成果,属浙江大学所有。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浙江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招生和培养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浙大发研[2003]35号)同时废止。浙江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特别审批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原)专业技术职务定职时间最后学历(包括毕业时间、学校、系科、学位)是否博导□是 □否博导资格审定单位及时间申请类别兼职博导确认(原单位是博导);□兼职博导审批兼职聘任身份□院士□长江特聘□光彪学者□其他聘任合同起止时间每年在校时间申报学科聘请学院近 五 年 科 研 情 况(年月至年月)汇总以第一、二作者被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篇,被ISTP收录论文篇,在国内一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篇,专著部。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项,部(省)级项;发明专利项。近三年(年月至年月)承担的科研项目共项(其中:国家级项,省部级项),科研经费实际到款共万元。最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和获奖成果等序号成果(论文、专著、获奖项目)名称成果鉴定、颁奖部门及奖励类别、等级或发表刊物与出版单位、时间本人署名次序目前承担科研项目序号项 目 名 称项目来源起讫时间总经费(万元)本人承担任务或排序12345指导研究生情况年度培养硕士或协助指导博士研究方向招收硕士生数授硕士学位数协助指导博士生数已授博士学位数培养经费来源项目名称经费总额(万元)经费卡号第一负责人签字本人对以上所填数据真实性负责。申 请 人(签名):年 月 日校内合作导师意见:本人自愿担任合作导师。兼职教授本人不在校期间,本人承诺负责其所招学生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合作导师(签名):年 月 日学院意见(请另附兼职教授简介):分管院长(签名):年 月 日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意见:主任(签名): 年 月 日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意见:主任(签名): 年 月 日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批意见:主任(签名): 年 月 日注:下列材料需附复印件:1、本表所列代表性成果(论文复印件、专著内容摘要及版权页、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2、原单位聘任博导文件。3、校人事处聘任合同。浙江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招生协议书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甲方)同意(单位)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乙方)教授(研究员)及(丙方)教授(研究员)在浙江大学共同招收博士生,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博士生导师列入甲方的博士生招生目录,并注明乙方所在单位。2.甲方负责组织落实考生的报名、考试等考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录取。3.甲方按规定制订相应学科的培养计划、毕业和学位授予的标准,在乙方所培养研究生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时,为其发放毕业证书,授予其相应学位。4.乙方根据甲方的培养方案制定所招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并按计划执行。5.乙方招收的博士生占用甲方的招生指标。6.乙方为所招收的博士生培养提供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及培养配套经费万元,用以支付博士生助研津贴及研究等开支。经费进入浙江大学帐户,由甲方建立以乙方署名的经费卡。7.乙方指导浙江大学博士生所取得的成果,属浙江大学所有。8.丙方负责乙方所招研究生在乙方不在校期间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9.丙方承担乙方所招研究生在乙方解聘后的导师职责。10.在乙方不能提供科研经费的情况下,丙方负责乙方所招研究生的培养经费。
11.丙方作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校内责任人,与乙方共同负责所招研究生的培养质量。12.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1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14.本协议一式三份浙江读博士,甲、乙、丙方各执一份。甲方:浙江大学研究生院代表(签章):年 月 日乙方(签章):年 月 日丙方(签章):年 月 日—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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