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过渡期内,董事会和股东会均可变更章程。2025年后,仅股东会可以变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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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简介
2016年,安某公司在深圳设立,性质为外商独资企业。
2018年,安某公司引入中国投资者,性质变为中外合资企业。
2020年,安某公司股东欲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不同意。
谁有权变更中外合资企业的章程?
董事会和股东会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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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分析
2020年1月1日前,董事会有权变更公司章程。
2020年1月1日至前202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董事会有权变更公司章程。
2025年1月1日后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股东会有权变更公司章程。
首先,2020年1月1日前,中外合资公司股东会不能修改章程。
中外合资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类,股东包括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
股东有权签订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委派董事。
股东在中外合资公司备案和设立后,只享有分红权以及董事任免权,没有决策权。
中外合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章程只约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只能通过任免董事,并通过董事作为股东代表,参与影响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其次,中外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可以修改章程。
中外合资公司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实际取代股东会,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修改章程;中止、解散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
再次,过渡期内,中外合资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
过渡期内,中外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可以作为约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变更章程,股东会可以作为法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变更章程。
《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应适用《公司法》,给予五年过渡期,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五年后未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将无法办理其他登记备案事项,并列入公示名单。
如果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意见存在冲突,约定不能高于法定,股东会的意思表示应当作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股东也可以通过罢免原董事并委派新董事的方式,使变更后的董事会通过相应的决议变更章程。
最后,2025年1月1日后,股东会可以修改章程。
过渡期后,无论中外合资公司是否变更组织机构并办理登记,其最高权力机构均应变更为股东会,由股东会出决议变更章程,参与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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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措施
中外合资公司应尽快完成章程和组织机构变更。
为避免产生争议,无法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或备案,中外合资公司应当尽快按照《公司法》修改章程,完成组织机构,议事表决机制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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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Basis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
第十一条 做好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调整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事项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第十二条 做好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登记。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申请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前(时),根据调整前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议事表决机制申请变更(备案)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20年1月1日起失效)
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20年1月1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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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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