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有力推动学校高水平师 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有效促进教师 个人发展,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是指教职工同学校保留人事关 系,以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攻读国(境)内或国(境)外博士学 位,包括脱产、不脱产、半脱产三种类型。脱产—指教职工不承担校内岗位职责,保留人事关系和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离岗攻读博士学位;不脱产—指教职工承担完成受聘岗位全部职责任务,主要利 用寒暑假离校攻读博士学位;半脱产—指教职工承担完成受聘岗位70%以上职责任务,每 年离校攻读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5 个月。第三条 培养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围绕学校人才培养中心工作,从学科 建设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培养,教职工在职 攻读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聘岗位、所从事工作或本人已取得的最 高学历学位方向相同或相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统筹考虑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2—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能定位,兼顾各学科专业建设任 务,综合学校、学院、教师各层级的发展需求,平衡引进和培养、 脱产和不脱产、国(境)内和国(境)外攻读等政策待遇。
创造条件、积极鼓励。降低申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优化 学习时间,规范薪酬待遇、考核晋升,提供科研保障,鼓励教职 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支持保障学习条件。权责对等、规范管理。严格合同管理,明确教职工攻读博士 学位期间、取得博士学位后的权利、义务,按章办事、按约履责, 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双方权益。二、报考条件第四条 基本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有良好的思想政治 素质和职业道德。2.工作表现好,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有较好的科 研能力和发展潜力。3.在校工作满1 年以上。4.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和学术功底。5.身心健康,具备攻读博士学位的身体条件。第五条 国(境)外攻读条件1.具备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所需的外语能力。2.报考的国(境)外大学,须是上一年“QS 世界大学排名” 中前1000 名或“QS 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前800 名的高校,其授 予的学历、学位须被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可。—3—第六条 报考专业为学校所需且与本人所从事学科专业相 近。第七条 辅导员报考需同时遵守《西昌学院辅导员队伍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三、申报程序第八条 教职工需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1.个人申请。
教职工向所在学院(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 填写《西昌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附件 1)。2.学院(部门)推荐。学院(部门)根据教职工申请和实际 工作需要,对申请人员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表报 送人事处。3.审核。人事处对各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4.审批。不脱产攻读国(境)内博士学位的,由人事处审批; 半脱产攻读国(境)内博士学位的,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 批;脱产攻读国(境)内博士学位、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的, 经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还须提交学校 党委党委会审定。5.报考。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按《西昌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 博士学位申请表》所填的学校、专业和学习形式报考。四、培养政策及待遇第九条 培养期限—4—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修读年限一般为3 年,原则上不 超过4 年。因特殊原因不能在4 年内完成学业者,可提前3 个月 向学校提出延长修读年限的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 长时限不得超过就读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第十条 脱产学习时间教职工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 年,3 年期满未完成学业者须返校不脱产修读;教职工不脱产攻 读博士学位,在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1 年可以申请离岗 学习1 个月;教职工半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在完成规定职责任务 的前提下,1 年可以申请离岗学习5 个月。
第十一条 工资及福利待遇教职工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 贴、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按在岗人员政策执行。教职工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攻读博士学位,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国家规定 的津补贴和3000 元/月的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按相 关政策执行;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者,按规定晋升基本 工资。教职工半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在岗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按 在岗人员政策执行;脱产学习期间按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政策 执行(计算到月)。第十二条 资助政策1.培养经费。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可凭规范票据报销 相关培养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全学程不超过 12 次往返就读—5— 学校的差旅费),培养费用的报销上限为10 万元,超出部分由个 人承担。2.奖励。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后,学校给予 15 万元/ 人的奖励,分三年发放,每年5 万元。3.科研启动费。教职工凭录取通知书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后 可按程序申请科研启动费。科研启动费的资助额度为:人文社会 科学以及艺术、体育类学科专业 15 万元/人,理工类学科专业 20 万元/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可使用不超过50%的资助额度。4.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按规定 参加推优、评奖、职称评定等。
5.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 度考核合格者,服务期的前三年执行所在部门七级副教授岗位的 绩效工资;三年期满后执行受聘岗位的绩效工资。五、协议及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培养协议教职工收到录取通知书(或相关录取证明)后,应及时到人 事处签署《西昌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培养协议》,约定 培养期间的权利与义务、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四条 服务期限学校送培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八年, 从取得博士学位后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有其他服务期限的累加 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计算服务期。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6—1.教职工修读年限届满无法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退 还已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报销的培养费用;因身体原因 不能坚持学习者除外(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书,并经学校研究同意)。2.教职工修读年限届满没有取得博士学位,不回校工作的, 退还已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报销的培养费用、脱产学习 期间学校发放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为其缴纳的住房 公积金和社会保险金、已使用的科研启动费,并按退还金额等额 支付违约金。3.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不回校工作的,退还已按本办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报销的培养费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基本 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金、 已使用的科研启动费,并按退还金额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4.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回校服务期限未满八年,因个人原因 要求调离或辞职的,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并退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相关费用、按退还金额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后方能离 职。退还金额计算公式为:(A+B+C+D)× (1-E/96),其中,A 为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报销的培养费用”,B 为“脱产 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为其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金”,C 为“已使用的科研启动费”,D 为 “已领取的奖励”,E 为“取得博士学位返校服务月份数”。六、其他规定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报考并录取或批准后未签订培养协—7— 议的,一律不得就读。私自就读的,学校按相关劳动人事制度处 理并函告就读学校取消学籍。第十七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不得改变经审批的 报考学校、专业、学习时间和培养方式。不脱产攻读期间应处理 好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关系攻读博士学位,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第十八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转人事关系。第十九条 取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须提供博士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原件,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 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认证书原件,经人事处验证后方能享受相关 资助待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非事 业编制教职工参照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自发文之日 起按本办法规定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教职工。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 究决定。附件:西昌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西昌学院办公室2020 年6 月17 日印发—8— 附件西昌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姓 名来校工作时间所在单位(部门)所学专业所从事专业 拟报考学校(单位)QS 世界大学排名:拟报考专业QS 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学习方式不脱产 ☐半脱产 ☐脱产 ☐ 主要教学、科研成果: 所在单位(部门)审批意见: 人事处审批意见: 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意见: 校长办公会决议: 注:报考国(境)外的,需注明所报考学校上一年的“QS 世界大学排名”或“QS 世 界大学学科排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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