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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大学在职博士,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事大学情况通报的律师声明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事大学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情况通报”的瞿群臻女士向教育部、上海市教委、中共上海市纪委等部门举报上海海事大学违纪行为,该举报内容属于保密事项,上海海事大学无法得知举报内容,更无法得出举报是否属实结论。上海海事大学不能查处上海海事大学的违纪行为,上海海事大学没有权利得出上海海事大学是否违纪结论,更无权做出瞿群臻女士举报是否属实结论。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事大学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情况通报”的

律 师 声 明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接受瞿群臻女士委托,指派庞九林律师就上海海事大学2023年4月10日在上海海事大学官网(上海海事大学 | ()发布的“情况通报”及媒体报道、网友评论等事宜,发布律师声明如下:

一、瞿群臻女士系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作为一名老教授,瞿群臻女士一直坚决反对学术造假。尤其是对项目申报、项目建设中骗取国家经费的行为痛心疾首,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举报投诉。这是瞿群臻女士对教学科研工作者底线的坚守,应该得到尊重和支持。

二、瞿群臻女士向教育部、上海市教委、中共上海市纪委等部门举报上海海事大学申报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建设经费问题,有益于加强高校学风建设、抵制学术造假,应该得到褒奖和鼓励。

三、上海海事大学“情况通报”与事实不符,侵犯瞿群臻女士权利。

4月10日,上海海事大学在官网发布“情况通报”,该通报内容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瞿群臻女士向教育部、上海市教委、中共上海市纪委等部门举报上海海事大学违纪行为,该举报内容属于保密事项,上海海事大学无法得知举报内容,更无法得出举报是否属实结论。

其二,瞿群臻女士向教育部、上海市教委、中共上海市纪委等部门举报上海海事大学违纪行为,应该由教育部、上海市教委、中共上海市纪委查处,并做出结论。上海海事大学不能查处上海海事大学的违纪行为,上海海事大学没有权利得出上海海事大学是否违纪结论,更无权做出瞿群臻女士举报是否属实结论。

其三,上海海事大学在教育部、上海市教委、中共上海市纪委等部门没有做出结论情况下,发表该通报,意图误导公众,使公众误以为瞿群臻女士举报不实,引发网友对瞿群臻女士不当评论,侵犯瞿群臻女士名誉权。

上海海事大学发布情况通报后海事大学在职博士,中国新闻网等媒体,以上海海事大学辟谣被举报弄虚作假、上海海事大学称举报均不属实等话题,在新浪微博、腾讯网、网易新闻、搜狐网、央视网、人民网等平台对该通报进行传播,引发网友评论。

虽然众多网友在评论中客观指出“被举报人自己查自己”、“堂下何人诬告本官”、“反正我不信”等评论,但是,也有部分网友受到上海海事大学通报误导,对瞿群臻女士进行负面评价。

为了维护瞿群臻女士合法权利,本律师郑重声明如下:

一、上海海事大学应立即删除于2023年4月10日在官网上(上海海事大学 | ()发布的“情况通报”,并向瞿群臻女士赔礼道歉。

二、请侵犯瞿群臻女士人身权利的机构、个人立即停止对瞿群臻女士权利侵害。

三、瞿群臻女士已经就该通报向公众做了回应,并愿意接受公众监督,欢迎批评指正。

四、本律师已经接受瞿群臻女士委托,对侵权行为证据进行保全,并将根据瞿群臻女士指示海事大学在职博士,进一步维护瞿群臻女士合法权利。

本律师认为,网络非法外之地,请网友共同维护网络秩序,一起建立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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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硕博教育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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