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简介
安徽工业大学坐落于长三角与南京毗邻的全国文明城市——安徽省马鞍山市。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马鞍山钢铁工业学校,1977年经国务院批准组建马鞍山钢铁学院;1985年更名为华东冶金学院,隶属于原冶金工业部;1998年划转安徽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安徽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0年经教育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华东冶金学院和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安徽工业大学。目前安徽工业大学有佳山和秀山两个校区。
学校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经、管、文、法、艺七大学科门类协调发展,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多科性大学,是科技部与安徽省政府联动支持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安徽省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学校现有冶金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能源与环境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商学院、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微电子与数据科学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部等17个教学院部。拥有65个本科专业, 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9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15个(23个领域)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材料科学、工程学、化学3个学科居全球ESI排名前1%护士在职硕士,其中,材料科学、工程学进入全球前0.5%。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化学入选安徽省高峰学科。
二、招生专业
覆盖的二级学科:区域经济学();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数量经济学()。
三、研究方向
方向1. 区域经济学:区域经济理论与方法;区域经济发展与政策;城市发展与区域一体化。
方向2. 金融学:货币银行理论与实践;金融投资与金融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
方向3. 产业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产业转移与产业布局;产业创新与高质量发展。
方向4. 国际贸易学: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商务理论及应用。
方向5. 数量经济学:计量经济理论及应用;统计理论与决策应用。
方向6.商务英语研究:国际语言服务( );商务语言应用( );跨文化商务沟通(Cross- )。
四、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能够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复合型经济学人才。具体要求:(1)具有比较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和较为系统的经济学专门知识,能在高等学校、金融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具备应用外语开展学术交流的能力;(2)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在政府部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能够在各类企业中从事经济分析工作。
五、报名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身体健康。
(2) 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或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3) 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六、报名流程
1、资格初审:学校对申请人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报考资格审核的再参加后续学校组织的现场确认。
2、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需提交相关的报名纸质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照片采集、指纹采集、打印资格审查表、签字确认等。具体时间、地点、流程和提交材料的要求另行通知。
七、课程设置
八、培养流程
自申请人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后起开始计算,总的培养时间不超过5年,分为两个阶段:
(一)课程学习及全国统考阶段
1、报名后,前2年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课程学习形式为线上、线下相结合,不脱产以业余或节假日时间为主。
2、4年内(含课程学习的2年)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的全国统一考试。
(二)学位论文写作、答辩与学位申请阶段
1、符合《安徽工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等文件中规定的学位授予要求;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 成绩达到学位授予要求;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研究成果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人完成全部考试后正常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并通过学位论文盲审和答辩;
5、经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九、费用、学分及论文
十、其他事项
(1) 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2)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不再申请硕士学位,须由本人向学校提交终止学习申请书护士在职硕士,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3) 申请人入学后即可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每年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时间以及具体事宜,均依照当年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4) 自本简章发布至资格复核前,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最新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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