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大学博士后,剑桥大学博士后含金量,剑桥大学博士后王京刚,剑桥大学博士后申请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以案释法】孩子在校外培训机构受伤,谁来担责?

如果孩子在校外培训机构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安源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训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备受社会关注。如果孩子在校外培训机构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近日,安源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9岁的小张在舞蹈培训机构上舞蹈课前,与同学玩游戏时踩到地垫而滑倒摔伤。经老师现场冰敷后,小张右手的疼痛感依旧没有好转,老师遂与小张母亲联系,并将小张送至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小张因年龄较小暂不宜手术,后续需定期进行复诊,待骨骼闭合后再作决定。

在小张病情稳定后,因赔偿问题无法与舞蹈培训机构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培训机构赔偿各项费用 1.7万元及其日后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检查费、复诊费包括其它必要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原告在被告舞蹈培训教室受伤属实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但原、被告对于受伤过程陈述不一。对此,该院认为,一方面,原告对于因踩到舞蹈教室地面垫子滑倒摔地受伤,仅有其陈述,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进一步说,即使原告是在上课时踩到舞蹈教室垫子滑倒摔地受伤,原告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原告在被告教室受伤,被告作为经营四岁以上幼儿、中小学生舞蹈培训服务的机构,负有保障这些未成年学员不受侵害的管理义务,并且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有能力提交证据证明培训学员受伤的过程,但其未在该经营场所安装监控,未保护事故现场和保全相关证据,存在教育管理上的疏漏,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上述因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法院确定对原告所受损失由被告承担80%,由原告自行承担20%。故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确认张某的损失,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张某1.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醒

作为面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负有保障未成年学员不受侵害的管理义务,因此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员的管理与照顾,尽可能减少未成年人在受培训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同时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有能力提交证据证明培训学员受伤的过程,因此在经营场所还应通过安装监控等方式保全相关证据,并在事故发生后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和运作。对于参加培训的未成年人自身而言,也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避免因玩耍打闹等发生事故。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ojishuobo.com/93650.html

(0)
国际硕博教育王老师
上一篇 2023年 8月 1日 下午12:06
下一篇 2023年 8月 1日 下午12:08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923864400

在线咨询: 资深顾问 邮件:guojishuobo@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