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
附件2
《湖北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单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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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工作的通知》(博管发〔2018〕1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为做好我省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湖北境内的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推荐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2.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科研创新平台。
(2)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3)近五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4)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家或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在3%以上。
(5)获得国家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较高评级或企业资质,整体技术水平或重点科研领域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行业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
(6)能够充分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事业单位。
(7)承担重要社会服务功能,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端新型科研组织或省部级以上直属科研文化单位。
(8)建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且已有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
(9)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须有三家以上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园区内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园区分站。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和《湖北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单位一览表》(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和《一览表》),报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审核后,汇总各申报单位的《一览表》连同申报材料于5月20日前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博管发〔2018〕1号规定的推荐条件和申报指导数,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择优遴选我省推荐单位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被推荐单位于7月10日前,按照网上申报须知的要求申报博士后工作站,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首页,进入“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项入口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要从加快建设创新强省和人才强省、加速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巩固发展博士后制度优势的高度,切实做好此次申报组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申报单位详细介绍申报条件、申报要求和管理制度;要做好跟踪服务,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确保申报推荐工作公平、公正。
(二)各申报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和《一览表》。对申报条件(含基本条件和推荐条件)和《申报表》中涉及到的企业资质、经营业绩、评价评级、承担项目及获奖情况等,须提交有关佐证材料,与《申报表》一并装订成册。佐证材料请勿超过40页。申报材料内容涉密的需在申报材料封面醒目位置加以注明。
(三)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将申报单位的《申报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涉密的单位需一式九份)与《一览表》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将非涉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别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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