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
(节选)
一
目标任务
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本科免考读研,规范师范类专业建设,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提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高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引导高水平综合院校举办教师教育,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提升教师来源质量。同时,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促进师范生就业,推进免试认定改革,让真正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后备军,努力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二
改革内容
(一)明确免试认定范围
招收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的高等学校从2021年起,可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本校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1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部分或全部科目。
本方案所指教育类研究生是指教育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01)、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1)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3)。
本方案所指公费师范生是指入学前与培养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享受国家或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师范生。
(二)加强师范类专业建设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师范类专业建设,师范类专业培养方案应符合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要求,把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大纲融入到日常教学、学业考试和相关培训中。
(三)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另行印发),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1. 加强培养过程性考核。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重点考核师范生思想品德情况及师德素养、教师教育课程学业成绩、累计不少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实践完成情况、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情况(含教育部推荐的线上教师教育专题培训免费课程完成情况)等。
2. 统一组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根据所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要求、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大纲,参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确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统一命题,统一对本校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开展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合理控制考核合格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命题组应包含校内外教师教育专家、一线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等。
3. 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机制。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成立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领导小组,科学制定本校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办法。
(四)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
1.对以幼儿园、小学教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附件1),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申请认定相应的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
2.对以初级中学学科教师、高级中学学科教师、中职文化课学科教师、中职专业课教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附件2),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和培养目标,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科的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3.对以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但所学专业没有明确教学学科和教学专业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附件2),应在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中加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笔试。其中,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中已开考的科目,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中未统一开考的,由学校在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中统一命题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申请认定与“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的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五)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要严把人才培养质量关,对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由校长签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并加盖学校公章。《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有效期3年,内容包含思想品德及师德情况、任教学段和任教科目、有效期起止时间等,由教育部统一制定样式。
《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是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免试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在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学习期间,仅可获取一本《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有效期内只可使用一次,如申请认定其他学段和学科教师资格,不予免试,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六)优化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程序
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凭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变。可以电子核查的无须提供纸质原件。
根据自愿原则,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也可自行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如何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随小编来看和《实施方案》一起下发的附件1、附件2~~
02
刚过去的首届新高考
多少分可读公费师范生?
以下数据也包括了委培师范生的情况,部分高校尚未公布公费师范生和委培师范生录取分数线本科免考读研,如有数据搜集不全面之处,欢迎大家补充!
公费师范生培养任务由山东师范大学、青岛大学、济南大学、山东理工大学、曲阜师范大学、聊城大学、鲁东大学、临沂大学、齐鲁师范学院、山东女子学院、潍坊学院、泰山学院、滨州学院、枣庄学院、菏泽学院、济宁学院、德州学院17所高校承担。
委培师范生培养任务由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聊城大学、鲁东大学、滨州学院、泰山学院、枣庄学院7所高校承担。
山东师范大学
青岛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聊城大学
鲁东大学
临沂大学
齐鲁师范学院
山东省公费师范生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及就业地市,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者。
山东省普通类公费师范生录取原则:进档考生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及定向就业市。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依次对比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山东女子学院
泰山学院
截止8月11日,我校2020年提前批录取工作顺利结束,山东省公费师范生、市级政府委托培养师范生招生计划全部完成。
从投档录取情况来看,我校提前批生源数量充足,质量良好,首次投档即录满计划。
公费师范生计划招生256人,投档736人,特殊类型线(532分)线上人数220人。其中,普通类录取229人,最高分594,最低分507,平均分534.72;体育类录取27人,综合分最高分634.5分,最低分604.9,平均分616.23。
委培师范生计划招生64人,投档78人,特殊类型线上人数29人。其中,面向泰安录取55人,普通类录取最高分559,最低分524,平均分535.44;体育类录取最高分627.9分,最低分600.83,平均分613.53。今年我校委培师范生新增面向滨州、枣庄方向就业招生计划9人,招录情况良好。
2020年是我省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招生录取首年,从提前批投档录取情况来看,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开局良好。
滨州学院
枣庄学院
菏泽学院
济宁学院
03
还不了解公费师范生?
相关政策为大家附上
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优秀教师,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参照《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在山东省省属高校面向师范本科专业实行的,由省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生活费补助,学生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培养管理制度。师范生公费教育重点培养一专多能的初中短缺学科教师、学有专长并胜任多学科教学的小学全科教师、擅长保教的幼儿教师。
第三条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以下简称培养高校)按照《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四条 凡热爱教育事业,大学毕业后志愿到农村学校长期任教,具备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均可报考公费师范生。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开足开全课程对师资的需求和农村中小学编制使用等情况,确定公费师范生需求计划及学科分布,经县级政府同意,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经市级政府批准后,统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遴选确定培养高校,统筹安排分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六条 我省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省相关分数要求,并承诺毕业后到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高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布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鼓励高中毕业生积极报考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 被录取的公费师范生入学报到前,须与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协议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 公费培养
第八条 培养高校要按照德育为先、一专多能、面向农村、强化实践的原则,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系统设计培养方案。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创新培养模式,强化教育实践,落实实习支教制度,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打下牢固根基。
第九条 各培养高校、各定向就业市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培养高校要加强对公费师范生管理,安排公费师范生到定向就业市进行教育实习。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培养高校遴选建立公费师范生优质实践基地,配合培养高校加强对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培养过程管理,关注公费师范生成长发展。
第十条 培养高校根据国家、省等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退出、进入的具体办法。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经定向就业市同意后,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一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根据各校转专业的规定,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为公费师范生,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一般不得因转专业延长修业期。
第十一条 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将公费教育经费拨付培养高校。其中生活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学校按每人每月(共10个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标准足额发放给公费师范生。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公费师范生经费拨付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
第四章 就业上岗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就业工作,在市级政府领导下,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建立竞岗选聘制度,将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纳入竞聘考察内容。每年11月前,培养高校将公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及培养情况通过公费师范生管理平台发送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安排到学科教师紧缺的农村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组织用人单位与公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竞岗选聘、双向选择等方式为公费师范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有关县(市、区)政府要优先使用农村中小学空余编制,必要时通过使用临时周转专户编制等途径,确保符合入职条件的公费师范生均有编有岗。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当地农村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章 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在培养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分别由培养高校、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收缴、管理、使用违约退缴资金。违约退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中止协议的情形。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培养高校审核、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第十六条 终止协议的情形及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与公费师范生终止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培养高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培养高校或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第十七条 解除协议及违约情形处理。
(一)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高校有权解除协议,学生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且须在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培养高校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1.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规定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开除学籍;
2.受到培养高校退学处理或自动退学。
(二)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除退还公费教育费用外,须向培养高校缴纳违约金等费用。
(三)公费师范生本科(研究生)毕业后,符合入职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约,应及时足额退还公费教育经费并缴纳违约金等费用。未及时足额退还公费教育经费、缴纳违约金等费用的,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1.未按协议到农村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公费师范生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2.在农村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从公费师范生离开农村中小学校任教岗位之日计算,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第十八条 公费师范生应按协议约定就业,原则上不得跨市就业,但志愿到我省边远贫困县(市、区)任教的,可于毕业学年上学期11月提出申请,经培养高校审核、签订协议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跨市就业,并履行服务期承诺。
第十九条 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学习、转专业、就业、读研、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报名前须按照有关程序经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研究生毕业后按期回到定向就业市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可保留公费师范生身份至研究生毕业。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不享受公费教育经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可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具有推免资格的公费师范生须经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后可进行推免,承诺研究生毕业后按期回到定向就业市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公费师范生可申报“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到定向就业市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累计6年。
第二十二条 优秀公费师范生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评选。鼓励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培养高校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市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成长和终身发展。
第二十四条 将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师范院校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师范院校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培养高校建立优秀公费师范生奖励机制,奖励品学兼优、爱岗敬业的履约公费师范生。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招生计划制定、公费师范生备案,监督指导各市、各校做好公费师范生就业履约管理等有关工作。各市、各部门和各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健全协同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教师资格认定、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违约退缴资金管理等有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市、县级政府要为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宿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的公费师范生。原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和2018年、2019年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且正在就读的公费师范生,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管理,允许其在培养期按规定程序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来源:综合微言教育、各高校本科招生网、山东省教育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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