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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职研究生培训机构,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

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试行)3.《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2);2.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3.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6.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

各市、州、县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鄂办发〔2021〕21号)精神陕西在职研究生培训机构,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进一步规范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精神,规范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科技类活动开展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严审核、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应当依法制定章程。

第二章 举办者

第五条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并报审核机关备案。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同一培训机构不得同时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双法人。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开办资金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

第五章 培训场所

第十九条 设立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第二十一条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执行;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过程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依据属地防控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培训安排,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对于存在噪音危害的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类培训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培训机构的建筑每层应分设男、女卫生间;培训规模较小的,男、女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第六章 师资队伍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科技类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七章 培训内容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以培养学生动手参与能力和互动协作能力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须制定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

陕西在职研究生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八章 审核监管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其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须申请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核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核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属捐助法人的,开办资金、接受的捐赠、资助和合法取得的培训收入属公益资产。举办者、出资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得分配和变相分配利润,不得私下签署利益出让协议,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举办的培训机构。法人终止时,举办者和出资人不得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捐赠给性质相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通过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接受监督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服务合同,载明培训课程、培训时长、收费金额等内容,还应载明培训对象未完成或中途终止培训课程的相应退费办法。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细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申办条件的培训机构准入、审核、登记、监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设置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试行)

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流程。

一、设立/变更申请

举办者向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含履行科技类事项审核职责的部门,下同)申请设立培训机构或变更培训机构有关事项,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申请登记表》(附件1);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2);

4.从业人员身份、健康及相关从业资质材料;填报《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3);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5.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6.《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4),以及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和其他培训材料;

7.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8.培训场所房产权属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9.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10.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1.《设置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材料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5)。

2.部门审核。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商登记机关确定培训机构名称,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3.结果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陕西在职研究生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政府管理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核意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建议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核意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

办学审核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附件6)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社会组织登记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四、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7),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或变更流程。

五、变更和注销

(一)变更

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注销

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核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其中,非营利培训机构完成注销清算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附件:1.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申请登记表

2.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

3.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4.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5.受理通知书

6.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

7.办结通知书

一、医院概况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始建于1952年,1954年正式开诊。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预防、康复、急救、健康检查、临终关怀为一体的大型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006年经安徽省政府批准成为安徽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拥有2个三级甲等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部、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滨湖院区)和1个三级甲等医院延伸院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蜀山院区),2所专科分院(医学美容分院、公安监管分院),3个门诊部(琥珀门诊部、政务中心门诊部、庐阳门诊部)。医院占地面积360亩,医疗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编制床位3893张。全院职工3531人,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196人,占员工总数90.51%。年门、急诊人次234.6万,年出院人次7.24万,年手术人次2.7万。荣登艾力彼医院管理研究中心2018年省域医院30强榜单安徽省第四名,2019年全国省单医院100强排名第三十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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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部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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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区实景图

二、住培基地介绍

(一)基地概况

2014年获批首批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现有专业基地13个,分别为:内科、儿科、神经内科、全科医学科、外科、骨科、妇产科、耳鼻喉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放射影像科、超声医学科、口腔全科。

(二)教学力量

医院拥有高级职称504人,其中正高职称90人,副高职称414人。获批安徽省第十三批和第十四批“115”产业创新团队各一项,合肥市“名医工作室”领衔人23人。5人获批江淮名医;6人获评合肥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人获批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1人获评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1人获评合肥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3人获评合肥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三)专业地位

医院累计获批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系列21批次;累计获批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系列54批次。现拥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1个、省重点专科1个、合肥市“十四五”中医优势专科2个,合肥市第六周期重点专科7个、重点培育专科3个、特色专科4个、计划外特色专科1个。

(四)教学管理

我院教学工作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开展理论授课、模拟教学、床边教学等多种方式的教学活动。同时还强化过程管理,实行考教分开,教学科室、专业基地、基地医院三级考核模式,在督导学员的同时对医院带教老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提高教学能力目标,保证学员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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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床技能中心简介

教学是医院发展的基础,为提高临床教学质量,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医院管理,临床教学向系统化、规范化与国际化接轨,建立临床技能培训中心。中心位于滨湖医院负二层,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总投资近800万,设有内科技能模拟训练室、外科技能模拟训练室、模拟手术室、ICU模拟室等,配备如下教学设备:数字监控系统、综合模拟人、高级心肺复苏组合、多媒体心肺听诊、腹部触诊综合练习模块及静脉穿刺模块、腹腔镜手术虚拟训练系统、以及与手术有关的配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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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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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手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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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I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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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听诊、腹部触诊训练室

四、保障措施

(一)学员收入

在我院住培学员享受中央、省、市各级财政的生活补贴,以及医院给予的各类补贴,收入总计约9000-11000元/月,年收入10余万元。详见下表:

(二)其他待遇

1.被评选为院级“优秀住院医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向省级、国家级推荐参评“优秀住院医师”。

2.在国家住培年度业务水平测试中,专业综合成绩位于全国及安徽省前20%者,给予一定奖励。

3.培训期间,外单位委培学员和社会化学员均享受一次免费体检机会。

4.住院医师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论文,与本院职工同等报销与奖励,同时鼓励住院医师积极申报院级课题等。

5.我院为外单位委培学员和社会化学员提供免费住宿,地址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龚湾路与长江中路交叉口东南侧。(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教学中心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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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免费提供医院统一工作服(2件夏装、2件冬装)和胸牌。

7.参与医院或科室教学活动助教工作、给实习生开展讲座均给予带教费。

(三)硕士学位

将住培工作与在职硕士学位教育相结合,在我院参加培训的本科学历住院医师,可选择我院导师,攻读安徽医科大学在职硕士学位,考核合格可实现“三证合一”培训 在职硕士,即医师资格证、住培合格证、硕士学位证。

(四)就业机会

对于社会学员,医院将择优录用至我院工作,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报考条件及流程

(一)报考条件(同时具备)

1.2015年及以后毕业的的应、历届毕业生;

2.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类)本科及以上学历;

3.已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2015-2019年毕业的,必须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招收计划

2022年我院11个培训专业计划招收住院医师58人,详见下表。

注:全科专业招收计划中含5个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招收计划。

(三)报考流程

1.个人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登录安徽省住院医师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9889/)进行报名,报名起止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8:00-6月19日17:30;如未注册过安徽省住院医师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学员,则点击网站首页的“报名注册”按钮,“新学员注册”填写真实信息,点击“注册”后则提示“添加成功”。注册成功后,可以直接点击网站首页的“登录”按钮,进行操作。进入系统后,点击“我的账户”菜单下的“个人信息”,将个人基本信息和教育背景进行完善。再点击“报名与录取”菜单下的“填写报名表”培训 在职硕士,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报名表内的内容,若信息错误,后果自负。省住培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

2.现场资格审核:报考人员到第一志愿基地医院进行现场资格初审,我院时间为6月20日-6月2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地点在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390号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行政楼6楼科教处二室,考生需提供如下材料:

(1)打印并签名的《2022年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收考试报名表》(报名完成后,从平台直接打印)一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供从本科至最高学历所有阶段的学历和学位证书,2022年应届毕业生未领到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可用学信网上打印的在读学校学籍验证报告代替),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或已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和复印件一份(根据报考类别及对应条件提供);

(4)单位介绍信(仅单位人提供),其中农村订单定向毕业生可不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3.准考证打印:7月11日-7月16日,资格审核合格人员登录安徽省住院医师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打印准考证;

4.招收考试:本次考试方式为医学综合笔试,全省统一命题、统一阅卷,考试类别分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临床助理全科、中医助理全科五类。考试时间:2022年7月16日上午9:00-11:30,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5.择优录取,公示报到:请关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官网或安徽省住院医师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官网。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期内培训基地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四)现场审核注意事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确保现场审核期间广大报考人员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严格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1.正处于中高风险地区(随时更新,请关注“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中“疫情风险查询”)、来院途经中高风险地区以及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报考人员,应暂缓来院现场审核,具体安排请与我院科教处联系。

2.来自低风险地区,且14天内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报考人员,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行程卡绿码按时现场审核。

3.在入场、审核期间及审核后离场等人群聚集环节,报考人员需全程佩戴口罩,审核结束后,应尽快在现场工作人员引导下有序离场,减少人员聚集。

联系人:科教处

电话: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会化学员劳动合同(2022)

0100内科专业基地简介

0700全科专业基地简介

0900外科专业基地简介

1400骨科专业基地简介

1600妇产科专业基地简介

1900麻醉专业基地简介

3700重症医学专业基地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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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硕博教育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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