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几天前的3月31日,泰国曼谷一所大学的老师报警,称来自中国的一名音乐专业女留学生失踪。
不幸的是,4月1日,她的尸体就在当地一个香蕉园的水沟里被发现,手脚被捆绑,身中数刀且有被殴打的痕迹。
他们被发现于当地时间3月28日夜间绑架被害人,并将其带上一辆租来的红色马自达,去往附近村庄的一间出租屋。
3月29日凌晨1时30分,他们又驾车来到抛尸地点香蕉种植园,并在道路一旁停下,将装在袋子里的被害人尸体,丢进莲花水沟。
当日下午3时,嫌疑人将租来的车还给车主,并在3月30日离开泰国,前往成都。
4月1日泰国在中国留学生,暖武里府警方在该香蕉园的莲花水沟发现受害者,此前被绑架的女留学生。据称,被害人身中数刀,脖子上还缠有毛巾。
据检测,被害人遇害已有3天左右,有被勒死的痕迹。
△三名犯罪嫌疑人照片
泰国警方称,3名嫌犯人均为首次入境泰国,且在此前就与被害人认识。
另据当地媒体报道,早在被害人学生3月初到泰国上学时,这三名男子就有预谋犯罪。
他们先是引诱被害人与他们其中一人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又到泰国绑架被害人,并意图向其父亲勒索50万人民币,后因勒索未果,遂杀害被害人。
此外,泰国警方还抓获了一名19岁泰国女性。↓
据称,她是当地KTV的一名歌女,曾向绑匪提供了赎金等方面的“建议”泰国在中国留学生,我国22岁女留学生在泰国遭绑架并被杀害!,而且还参与被害人尸体的处理,但其自称,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
好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三名犯罪嫌疑人在逃回中国后,均被抓获。4月5日,温州警方发布以下警情通报——
△警情通报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域外实施的该项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能管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弄明白什么是“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
简单来说,管辖权解决的就是,国家能不能管某个人、某件事。
本案,三名男性犯罪嫌疑人均为中国国籍,但却在泰国实施犯罪,我国能管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虽然三名男子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但是身为中国公民,且所犯绑架罪最高刑为死刑,不属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依法受我国刑法规制,我国具有管辖权,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还涉及一名泰国公民
我国《刑法》能管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该女子参与实施的行为,按照泰国当地法律应受处罚,并且根据我国法律,其所实施犯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我国就能够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目前,根据现有警方通报和媒体报道,我们还无从得知该名泰国女子参与了哪些行为国外在职研究生,在此不妨做一个假设:↓
1、如果该女子参与绑架、杀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绑架后杀人,最低也要判处无期徒刑,显著高于3年最低刑期的要求,因此我国《刑法》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如果该女子只参与处理尸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即,如果该女子只参与处理尸体,触犯的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该罪名最低刑期低于3年,我国《刑法》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命诚可贵!尽管法律能够惩治罪犯、还受害者尊严,但生命的逝去,终无法复原。无论身处何处,都要擦亮双眼,做好自己生命的第一守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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