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一、学校性质、校址
1、华东理工大学原名华东化工学院,建校于1952年。1956年被定为全国首批招收研究生的学校之一,1960年起被中共中央确定为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港理工博士,1993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1996年学校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行列,2000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建立研究生院,2003年被批准为国家首批实施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22所高校之一,2008年获准建设“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09年获准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经过六十多年的改革与建设博士后,学校已发展成为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形成了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2、学校地处上海市硕士,现有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奉贤校区(上海市奉贤区海思路999号)和金山科技园区(上海市金山区学府路1300号)。本科教学在奉贤校区和徐汇校区完成。
二、招生计划、收费标准
3、学校招生计划为3850名,全部为本科层次。学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各地经济结构等,认真研究和综合分析并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分省分专业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省级招办公布文件为准。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国防生除外)。
4、学校采取按学分预收结算的方法收取学费,各专业预收学费标准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5500元/学年。艺术设计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为10000元/学年。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与德国吕贝克应用科技大学合作举办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和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为15000元/学年(学生在赴德期间需另缴给德方学校项目管理费5700欧元/人),与德国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合作举办的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为15000元/学年(学生在赴德期间需另缴给德方学校项目管理费6000欧元/人),上述3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赴德旅费和生活费自理;因不符合出国条件而在国内学习的学生,剩余学期学费标准改为5000元/学年。其余专业均为5000元/学年。
5、学校住宿费视宿舍条件而不同,徐汇校区每学年300~1200元;奉贤校区每学年900~1100元。
三、录取原则
6、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7、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一本批次录取时我校会根据生源情况及其相关政策确定投档比例,在我校投档范围内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我校将予以录取,不会退档。
8、在学校调档线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分。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按专业志愿顺序、再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录取,参考科目按不同学院的要求确定,即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的专业(艺术设计类专业除外)依次按英语、数学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艺术设计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依次按美术、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其余专业依次按数学、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
9、北京市:我校预留在京招生计划中20%的名额用于录取北京生源第二志愿的高分理工类考生,成绩要求高出我校在京第一志愿投档线50分及以上,且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对这部分考生我校按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第二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生源不足时,学校将调整招生计划。
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已投档考生录取最低分。在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若生源仍不足,学校将调整招生计划。
10、学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大学港理工博士,华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制定学校各专业的体检限制要求,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校本科招生网以及招生宣传资料公布。
11、英语专业及艺术设计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对考生所考外语语种不限。考虑到学校各专业均有双语(英语、汉语)教学及相关课程使用英语原版教材的实际情况,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慎重考虑。
12、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政策,最高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3、经学校认定的优秀推荐生,若高考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考生在我校投档范围内,加分后参与录取。
14、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含面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中学就读的农村学生自主选拔“励志计划”)、艺术设计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等类型的招生按已公布的相关选拔实施方案或招生简章实行。
15、国防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定向生、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招生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证书、奖(贷)学金与学费结算
16、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华东理工大学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可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学生可获《学士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17、为鼓励学生成长成才,学校设立了完善的奖学金体系,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多种学校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等,从学业优异、特长突出、科研创新、综合发展等多方面助推学生积极进取。
18、为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等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类帮困助学工作。
19、学校对本科教学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详见《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实行按学分制收费的暂行规定(修订稿)》校财(2009)4号文)。
五、组织机构
20、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以校监察处处长为组长的招生监督小组。招生工作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校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
2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上海mba,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杜绝一切不正之风,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六、招生咨询、监督电话
22、学校全称:华东理工大学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邮政编码:(徐汇校区)
上海市奉贤区海思路999号,邮政编码:(奉贤校区)
学校主页:
本科招生网:
招生办电子信箱:
招生咨询电话:
招生监督电话:
七、招生章程的解释
23、本章程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四月
人民大学香港理工博士招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港澳台地区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简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计划已实施多年,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人民大学香港理工博士招生博士,既扩大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影响,亦对此三地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促进了内地与此三地的联系与交流。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继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博士研究生,并为适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考生的需求,将适当地扩大招生规模和改变培养形式。特作如下说明:
一、依据中国人民大学的招收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原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计划、培养方式不变,即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博士研究生以来的计划和培养方式仍然继续有效,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考生可以继续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的招生计划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录取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部进行培养。
二、经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批准博士后,并向教育部备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3年继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香港聘请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共同指导的博士研究生。
(一)招生名额:13名。
(二)招生专业: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三)报考资格:具有《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规定的报考资格。
(四)命题:由中国人民大学统一命题,试卷与中国人民大学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其他博士研究生相同。
(五)指导教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与中国人民大学在香港聘请的合作导师共同指导。
1、民商法学专业导师:
王利明教授(方向:民事权利、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债权)
龙翼飞教授(方向: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董安生教授(方向:民事权利;证券法)
杨立新教授(方向:人格权;侵权行为法)
黎建飞教授(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商法学)
王贵国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
2、经济法学专业导师:
史际春教授(方向:经济法总论;企业公司法)
徐孟洲教授(方向:经济法总论;财税金融法)
顾敏康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
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胡锦光教授(方向:宪法基本理论;港澳基本法)
莫于川教授(方向:行政程序法;警察法)
林峰副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中国法中心主任
4、刑法学
刘明祥教授(方向:中国刑法、比较刑法)
谢望原教授(方向:比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
顾敏康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
5、知识产权法
刘春田教授(方向:文学艺术产权法、工业产权法)
郭禾教授(方向:文学艺术产权法、工业产权法)
林峰副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中国法中心主任
(六)考试:按照《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规定实施。初试分别在香港和澳门进行人民大学香港理工博士招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港澳台地区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简章硕士,复试在中国人民大学进行。
(七)录取: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考生的科研能力情况、导师意见以及考生报考材料、体检结果综合审查后确定录取名单。
(八)培养:学习过程中的综合考试、开题报告和论文答辩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部分课程的讲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和在香港聘请的合作指导教师在香港城市大学进行。
(九)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欢迎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香港联络人咨询:
联系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香港总干事 徐晶小姐
电话: – / 电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楼法学院
邮编:
附: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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