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进一步探讨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2013年10月19至20日,教育部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论坛在长沙召开。本次会议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赞助协办。来自全国230余所高校的校长、院长和专家学者350余人出席了年会。本次年会还特别邀请了美国杜兰大学等7所法学院院长参加,加强了中美法学教育的交流。
19日上午,论坛开幕。中南大学常务副校长黄建柏致欢迎词。中国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张文显,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处长吴燕,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黄进等出席开幕式并先后致辞。中南大学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蒋建湘主持开幕式。
中南大学常务副校长黄建柏代表中南大学对会议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大会介绍了中南大学法学院近年来迅速崛起的“中南模式”:以党和国家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开展研究;依托中南大学的优势学科开展交叉研究;协同创新,团体作战。
中国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在充分肯定本次年会主题的前提下,指出应当与时俱进、深化改革,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进程;牢固树立与法律职业紧密结合的法律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打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使法学教育能更好的服务法律职业需求。“用法治梦助推中国梦的实现”。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处长吴燕代表教育部高教司致辞中清华大学天普项目,教育部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论坛在长沙召开,表达了教育部高教司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高度重视与充分支持,并着重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进行了介绍。表示教育部高教司将继续支持法学教指委、法学教育研究会以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各项工作。她认为此次年会必将对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必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张文显在致辞中提出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六个着力点: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法学教育思想观念;注重法学教育多样化;推进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一体化;加强法学博士后制度创新,利用博士后培养机制凝聚国内外高端法律人才;提高法学学科、法学教材、法学教育模式的创新水平以及法学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同时加强中青年法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法学教育信息化合信息平台的共建、共享和共同提高。同时,张文显会长指出此次年会是一个多方位、多层次的平台,希望各位与会代表很好地利用这个平台,使这个平台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黄进在致辞中指出中国高等教育已从外延式发展阶段发展到内涵式发展阶段,从建设高等教育大国阶段发展到建设高等教育强国阶段,从国内发展阶段发展到国内国际同时发展阶段,并且中国高等教育已初步实现现代化。这对我国法学教育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法学教育界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使命。
大会主题发言由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主持。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美国法学院协会全球参与顾问委员会主席、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名誉院长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分别做了主题发言。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针对司法考试制度发展情况、司法考试大纲完善情况和高校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希望与会专家针对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对接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美国法学院协会全球参与顾问委员会主席、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名誉院长 ,以《中美法学院之间强强联合的重要性》为主题,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法律之路;理解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体系和与我们相交往的他国法律体系,必须成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每一个国家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之路等三个方面对中美法学教育以及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她认为中美法学界将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引领者,建立中美合作关系,不仅促进彼此提升,还将促进国际法学教育整体进步。中美合作意义深远博士后,希望这次会议可以促成中美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合作与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以《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推动法律职业教育的创新》为主题,从法学教育改革;通过构建法律人才培养联合体,强化法律职业教育;通过协调创新,强化实务部门和法律教育的深度衔接等三个方面,阐述了中国法学教育转向内涵式发展道路的必要性和进路。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以《以法律职业为目标的法学教育改革》为主题,从法学教育的定位、深化法学教育改革、中国政法大学的培养模式创新等三个方面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教育改革的基本情况,为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从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问题、法学教育现状面临的趋势以及法学教育面临的几大课题等多角度向与会代表提出了探讨此次会议主题的新方向。
开幕式中还进行了“中国法学教育优秀成果奖”颁奖仪式,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秘书长叶秋华教授就“中国法学教育成果奖”评选工作作了说明,并宣读了获奖名单,中国政法大学刘坤轮清华大学天普项目,复旦大学法学院王伟,华中科技大学李红海等19人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在主席台就坐的领导嘉宾为获奖代表颁发了证书。
19日下午,会议以分论坛形式采取主题发言与自由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会嘉宾分别围绕“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政法队伍职业化建设”、“法学教育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美法学教育”三个分论坛主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深入的交流。与会专家踊跃发言,对每一主题都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视角的深刻分析和探讨。
以“中美法学教育“为主题的第三分论坛,中美与会代表对法学教育国际化、中美法学教育模式进行的深入交流和探讨,成为本次年会的一大亮点,为进一步深化中美法学教育合作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
本次年会闭幕式于10月20日中午举行,由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主持。三个分论坛的代表广东财经政法大学邓世豹、湘潭大学法学院廖永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汇报了分论坛的基本情况,本届论坛承办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主持工作副院长陈云良用“天时地利人和”总结了会议承办情况,下届论坛承办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副书记范李瑛期待大家明年在烟台相会。
最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做了闭幕总结。他强调,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需要以法学教育为基础。没有优秀的法律人才,就没有完善的法治,即使经济高速发展,也不能成为真正的强国。法学教育发展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未来,还关系到人类的未来。他还提出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上海mba,即如何促进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如何真正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在职研究生,如何实现法学教育与依法治国的对接,如何提高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性,如何看待及解决中国法学教育资源不平等现状,如何积极履行法学院的社会责任,坚持法学教育的价值、使命与责任,如何在职业能力教育与人文教育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强化法律伦理教育等。
本次论坛期间,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分别召开了工作会议。
附:各分论坛议程
第一分论坛: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政法队伍职业化建设
第一单元 10月19日 14:00-15:50
主持人:夏锦文 扬州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焦富民 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
发言人:霍宪丹 司法部司法鉴定局局长
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新力 浙江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冀祥德 方志出版社社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系常务副主任
程雁雷 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刘继虎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自由讨论
第二单元 10月19日 16:00-17:30
主持人: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杜承铭 广东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
发言人:林 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崇敏 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玉福 山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继良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
邓世豹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 伟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李政辉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自由讨论
第三单元 10月20日 8:30-10:50
主持人: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陈云良 中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发言人(每人10分钟 ):王晨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屈广清 福建江夏学院副校长、教授
胡玉鸿 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 健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院长、教授
梁津明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蒋新苗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丁文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孟庆瑜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自由讨论
第二分论坛:法学教育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
第一单元 10月19日 14:00-15:50
主持人:王新清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房绍坤 烟台大学校长、教授
发言人:胡建淼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刘仁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部部长、教授
唐 波 华东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
董茂云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叶志宏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 平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自由讨论
第二单元 10月19日 16:00-17:30
主持人:杜钢建 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郭 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人:蒋建湘 中南大学校长助理、法学院教授
马跃进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 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
蒋悟真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丹冰 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自由讨论
第三单元 10月20日 8:30-10:50
主持人:廖永安 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刘益灯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人:郑成良 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教授
葛洪义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苗连营 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仁玉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俞 江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胡东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自由讨论
第三分论坛:中美法学教育
第三分论坛开幕式致辞
时间:10月19日 14:00—14:20
主持人:韩大元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致辞嘉宾:1、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国家二级大法官
2、 美国法学院协会全球参与顾问委员会主席,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名誉院长
第一单元:中美法学教育(一)——现状及挑战
时间:10月19日 14:20-15:50
主持人: 肖永平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人(每人15分钟):
1. Bryan, 维迪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美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2.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3. Kif -Adams, 杨百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学者
发言题目:美国法学院面临的挑战
4. 沈四宝,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法学院面临的挑战
自由研讨
第二单元 中美法学教育(二)——律师教育与实践教学
时间:10月19日 16:00-17:30
主持人: 孙笑侠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人(每人15分钟):
1. John , 旧金山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培养新一代律师和领袖
2. 王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
3. E. , 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分校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培养最好法律师——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4. 万猛,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法学院如何培养律师?
自由讨论
第三单元 中美法学教育:前景与展望
时间:10月20日 8:30-10:50
主持人:桑国亚,天普大学法学院亚洲项目主任、教授
发言人(每人15分钟):
1. David Meyer, 杜兰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培养全球执业型律师
2.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全球治理与法学院课程
3. A. , 布鲁克林法学院名誉院长、中国项目主任、教授
发言题目:法律教育的创新——布鲁克林的经验
4. 左海聪,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法学院的课程体系改革
自由讨论
清华天普大学法学,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圆满举办“21世纪商法论坛”第19届国际学术研讨会
2019年10月26日至27日,由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持的“21世纪商法论坛第19届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召开。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葡萄牙、以色列、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与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诸多学者,以及国内著名的商法学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济法室、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单位的实务专家共一百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届研讨会以“受信义务的新发展”为主题,在为期一天半的会议议程中,与会的专家学者就受信义务的基本理论、企业法上的受信义务、金融证券法上的受信义务、银行业及其它领域的受信义务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和思想碰撞。
论坛开幕式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主持,清华大学副校长彭刚教授在致辞中首先欢迎专家学者的到来,指出法学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2019年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复建20周年,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当在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思维训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彭钢教授还同与会师生一起怀念了王保树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表示,21世纪商法论坛和法学院发展息息相关,已然是具有号召力、影响力的世界级论坛。21世纪商法论坛的成功要感谢王保树教授、朱慈蕴教授和汤欣教授的不懈努力,要感谢格各位专家学者的支持。申卫星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清华天普大学法学,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圆满举办“21世纪商法论坛”第19届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希望与会的专家学者为商法现代化碰撞出思想火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杨合庆副主任对“受信义务的新发展”这一主题进行了破题。杨合庆副主任指出,中国对受信义务更多限于道德上的讨论和哲学上的思考,在制度设计上,受信义务在我国公司法上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还缺乏一套比较成熟的理论和实践,希望专家学者们围绕近些年经济发展的需要讨论公司法的完善。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教授将21世纪商法论坛称为我国“驰名商标”。“21世纪商法论坛”是我国甚至国际知名的商法学研究、交流的平台和品牌,对商法学的交流做出了巨大贡的献。本次论坛选择的主题是受信义务的新发展清华天普大学法学,这表明商法交流向纵向发展、向微观发展。赵旭东教授希望21世纪论坛能够成为宣言书、播种机、宣传队,为商法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朱慈蕴进一步阐释了本次论坛主题,希望与会的专家学者从受信义务能否有效移植、企业法上的受信义务能否适应商法实践的新要求、受信义务在快速发展的资管法、信托法、银行法、证券法、破产法上如何体现等问题做出深入探究。
论坛的第一、二单元围绕“受信义务的基本理论”这一议题展开。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 W. 教授以自我交易规制为切入点介绍了特拉华州受信义务的最新发展。 W. 教授回顾了近些年美国学界关于自我交易的讨论,并指出法律不应一味禁止自我交易,而应当授权法院按照公司利益审查交易的正当性。
天普大学法学院的 教授则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提出了质疑,他从企业社会责任和受信义务之间的关系、受信义务是否禁止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司性质入手进行了论述,并指出,公司社会责任不具有法律意义,公司法无法创设一般性的受信义务,而合同社会责任或许是可以执行的。
新加坡国立大学的Hans Tjio教授反思了法律移植的有效性,他重点讨论了受信义务的概念,尤其是受信义务概念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弹性。因此,受信义务能否成为新加坡和中国的灵丹妙药,取决于具体的受信义务和商事实践的匹配程度。
日本东北大学法学院的得津晶(Akira )副教授以日本金融机构服务法为切入点探讨了作为日本民法上受信义务的最大利益义务。日本金融机构服务法要求日本的金融机构为客户的最佳利益服务。日本谋求将受信义务适用于更为广泛的领域,其背后的动机可能是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进而鼓励投资,这一规定与美国将受信义务扩张到投资顾问领域的立法思路类似。值得警惕的是,受信义务是一个弹性极大的概念,一方面这是它的优势,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受信义务成为售后法。
中国期货交易所行政总监李明良先生介绍了在金融期货交易中引入受信义务的想法。李明良先生指出,金融期货虽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对市场风险管理意义重大,考虑到中国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和激烈的利益冲突,中国立法者应当在金融期货交易中引入受信义务制度。
在评议环节,南京大学的吴建斌教授简要介绍了国内法院对于股东受信义务的司法适用的研究,他指出有几个现象值得关注。第一,裁判中没有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的区分。第二,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高管往往混同。第三,在控告和裁判中,常常会把受信义务和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原则混同。因此,吴建斌教授认为我们未必要引入股东的受信义务,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得滥用权利原则也是一条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的肖宇教授指出,受信义务的基础有几个方面。第一,有权利或财产的单方面授予;第二,单方面授予的权利或财产有可能被滥用;第三,委托人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或委托人的力量来防止被滥用的情形。受信义务在立法、司法等方面仍然值得研究。
北京大学的蒋大兴教授对第一单元进行了总结,指出比较法应当关注功能比较,寻找功能等同的规则,至于是引入受信义务还是强化诚信原则,条条大路通罗马。
在第二单元中,上海财经大学的Ezra 教授以《关系社会中的受信义务》为题作了报告,他指出受信义务在封闭公司中对于避免自我交易有着重大作用,但在关系网络中可能无法起作用。关系和信义义务都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但运行逻辑不同。中国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应当注意中国的关系文化和关系机制,在监管过程中找到一些激励机制,使受信义务能够在法律上有效确立。
西北政法大学的郭富青教授反思了中国大陆公司法对受信义务的移植,郭富青教授称这种移植为“无根移植”,它造成了以下几个后果。第一,习惯于在委托合同中讨论问题。但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地位对等,不能推出地位不对等。第二,将受信义务等同于诚信义务。忠实义务是强者独有的义务,诚信义务则是双方当事人都有的。第三,对公司法受信义务功能缺乏深层的领悟和合理配置,“重监管,轻发展”。第四,对违反公司法受信义务的司法救济不充分。解决思路是第一,确立受信义务基础关系,培育信义法理念;第二,引入商业判断规则激活适用;第三,强化司法影响力。
台北大学的陈彦良教授以信息不实责任为切入点讨论了董事的受托义务。陈彦良教授简要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引入受信义务的历程,并介绍了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司法和学理对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影响。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台湾地区的实务界在认定信息不实责任时也参考美国式的商业判断规则,但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被告。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高丝敏副教授作了题为《规制社会和信义义务执行机制的形塑》的报告。高丝敏副教授指出,个人权利保护构成了普通法的核心。受信义务在普通法下有强大的市场推力、发达的诉讼体制和成熟的法官释法体系。我国移植受信义务的难点在于,缺少衡平法的技术和传统,缺乏具体规定,缺乏法官释法,缺乏市场力量和诉讼支持。故而,我国引入和执行受信义务的驱动力并不是市场和司法,而是监管机制和监管者。这种“规制驱动型受信义务执行机制”有救济私权的替代性机制、市场失灵前提下的反向自适应效率、融合了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的考量的优点,快速、有效、预防性强。但以真实的市场和个人理性行为最佳模型为模型,未必没有失灵问题,缺乏问责机制、制衡机制,容易导致被利益集团俘获等问题,且父爱主义下市场未必能快速成长。
北京理工大学的姜雪莲老师深入剖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受信义务的不同理解,并讨论了受信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
在评议环节,中原大学法学院的蔡钟庆教授指出,应当思考受信义务的发展和具体落实。美国法把商业判断规则用在董事民事责任的排除上,而我国台湾地区则用在刑事责任的排除上。兰州大学法学院老师宋鹏指出,第一应当注意受信义务契合中国法律本土的类型化,受信义务对于股权欺压、不公平救济等非常重要。第二,注意英美法有不同的正当性基础、理论依据和起点。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邓唯则指出,我国引入了美国式的受信义务观念,但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存在失衡。
中国人民大学的叶林教授在总结中指出,受信义务在英国法上相对比较窄,而美国法上特别宽,而大陆法学者更多把它放在诚信原则的框架下讨论,本单元的讨论意义重大,值得中国学界仔细思考。
第三、四单元围绕“企业法上的受信义务”这一议题展开。
首先,密歇根大学的 教授作了《中国法上的受信义务:25年回顾》的英文报告。作为一名学者, 教授向英文世界介绍了中国受信义务的许多问题尤其是实践问题。 教授发现,中国推动受信义务发展的司法动力主要来自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他们的判断有时十分专业,受信义务在中国有着不同的规则和实践,尤其是强大的公共执法,这些值得世界各国研究者关注。
弗莱堡大学法学院的Jan 教授就受信义务中的忠实义务作了讨论。Jan 教授指出,德国法上的忠实义务源于《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关于忠实履行合同的规定,公司的管理层和大股东因其对公司的影响力而负忠实义务,甚至小股东在公司发生危机时也负有受信义务。但无论如何,利益冲突是忠实义务关注的核心。
政治大学的刘连煜教授从并购时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入讨论了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受信义务。
台湾中正大学的王志诚教授则从董事会对于财务预测的更新义务入手讨论了受信义务的一种情形。王志诚教授比较了美国法上关于财务预测安全港的规定,指出应当在企业法中丰富董事的财务预测更新义务。
政治大学的朱德芳副教授以《董事受托义务与监督责任》为题作了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受到美国的影响,台湾的公司法关于董事监督义务的案件非常少,多数认为监督义务是注意义务的内涵。而在美国案件中,早期认为监督义务属于注意义务,现在多认为属于忠实义务。为数不多的案件都是金融机构为被告,这些案件中几个金融机构经营不善被接管,后来接管者要求公司的董监高来承担金融机构的损失。案例显示,董事长和总经理被视为主导公司承担最大责任,而其他董事的责任仍有讨论空间。
北京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学院副教授陈若英介绍了基于我国司法裁判文书所作的有关公司机会的研究。陈若英副教授认为,现实中的司法判决已经远远走在法律前面,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是同案不同判等情况对商业社会安全性有不利影响。
中信金融管理学院的助理教授徐珮菱作了题为《关联交易中公司经理人信息揭露义务与信义义务之探讨》的报告。经济学设定之经济人状态因个人条件不同发生变化,经济模型可作为参考,但法院仍应当作关于受信义务的认定。
在评议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赞赏了教授对中国法上受信义务的细致研究。汤欣教授认为,中国证监会在中国受信义务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德国公司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比较法经验,尤其是作为我国民法和刑法的参照,值得关注。上海财经大学的葛伟军教授、天津财经大学的崔金珍副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崔文玉就本单元报告人的报告展开激烈讨论。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建文教授在总结中指出,受信义务的概念是多元的,但中国公司法应当对这个概念予以明确。受信义务的来自实践需求,但我国的代理人制度却是不够发达的,世界各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关注。
在第四单元,南澳大学的Roman 教授和澳大利亚杜伦大学讲师Jenny FU以《澳大利亚企业问责制与董事企业公共责任》为题作了报告,介绍了澳大利亚法上董事受信义务的历史沿革和新的发展。他们提到,由于澳洲出现了大量公司丑闻,议会、法院、监管机构等“软法”的制定者们都流露出了推动董事义务公法化的意向,要求董事在履职中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
梨花女子大学法学院的玉武锡教授以《韩国各类企业法上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为主题,向大家展示了韩国法上董事受信义务的发展动态,包括韩国商法典中关于受信义务的条款以及修法的议案,还提到了在韩国金融市场法案中的受信义务。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羿锟教授以《商事组织治理视阈下的独立董事信义义务及法律责任界定研究》为题进行了报告。在报告中,他提出,董事会作为一个“会”,不应当一体地承担相同的责任,而是应当依据不同身份、不同权力、不同地位而承担不同程度的义务,并且匹配与之相应的责任。
香港中文大学黄辉教授在《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研究》这一报告中,带领大家以实证视角,纵览了资管新规出台前1000多个金融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司法案例的统计结果,总结了其中关于违反义务的场景、类型和法院的裁判结果等要素,并且结合资管新规提出了制度完善的建议。此外,他还辨析了适当性义务与受信义务的区别,并评析了美国法上要求经纪商承担受信义务的做法。
来自葡萄牙的 博士则做了以《存在破产可能性公司的董事受信责任——以 2019 年欧洲重组与破产指令为研究对象》为题的发言。在公司具有破产可能性时,董事有义务尽早启动重组这一事项。
紧接着上一个破产法视角的报告,韩国的Ryu jimin教授在《韩国机构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及其对公司治理透明度的影响——以 2015 年三星物产并购案为例》报告中,从企业并购的角度,结合三星物产与第一纺织并购的实际案例,讨论了机构投资者在企业合并时是否应当承担受信义务这一问题。
深圳大学法学院薛波老师以《公司减资时董事对“ 通知债权人” 之“ 注意义务” 研究》为题作了报告,从更为具体的视角出发,结合广力公司与万丰公司减资纠纷的案例,分析了公司减资时董事所具有的义务的特殊性。并且,由于涉及到股东和债权人等多方的利益平衡硕士,他认为在公司实质减资的场合,需要立法提供一个类似于“注意义务”的有效工具,为董事的行为设置标准。
与谈环节中,西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延川指出,受信义务不能成为商法的替代品,各个报告人的报告恰恰反映出,受信义务正是在这些具体的场景中变成了具体准则,这实际上是将受信义务“架空”了。同时他还创新地提出,或许未来可以借由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技术规制董事的行为,降低制度成本。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芸阳则表示,不能把“受信义务”变成一个可以包络一切的“箩筐”,除了法定的忠实义务以外,勤勉义务本身就是一种合规义务,当然这种 “合规”不止包括成文法规范,还包括一些商事习惯。外交学院李磊老师则认为,在受信义务扩大和公法化后,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之间可能会出现裂痕,今后可能会出现将那些更关注公共利益的义务归入忠实义务中,把强调董事合理抗辩的部分填补到勤勉义务中的现象。暨南大学法学院张盼博士则总结了报告人的发言,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疑惑。
在这一单元报告和讨论的最后,主持人梁上上教授首先肯定了本次报告主题的丰富性和议题的广泛性。同时他也指出,各个国家的受信义务发展出的内容可能有所不同,各国的理论研究还是应当依照本国路径进一步拓展。如何把复杂的信义义务引入中国,他认为还有大量混乱的问题值得正本清源式的探究。最后,梁上上教授结合薛波博士的研究主题和内容,肯定了发掘本土的案例的重要性。
第五单元的讨论主题是“金融证券法领域的信义义务”,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赵磊共同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是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Peta 教授,她的报告主题是《澳大利亚的金融咨询和信托责任:法律改革、自力更生和丑闻》。报告主要关注的问题是信义义务机制如何在金融顾问这个特定场景展开。她从澳洲的超级年金产品切入,阐述并分析了金融顾问所承担的特殊的信义义务,并且结合学理和司法案例进行了探讨。
随后,来自埃克塞特大学法学院 Lee老师做了以《英国资产管理人的受信义务》为题的报告。他一开始便提出,自己这篇报告的目的在于探讨中国可以从英国的资管投资人保护中借鉴哪些经验。在之后的分析中,他提供了四个方面的可借鉴的制度经验,包括私人诉讼、公共监管、行业标准和英国独特的监查员制度,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在此之后,新加坡国立大学的助理教授LIN lin以《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中国普通合伙人责任的概念化》为题进行了报告。她提到,中国私募基金监管规模已经超过了美国SEC去年公布的数据,而其中80%以上的私募或者创投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加之投资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对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和责任机制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就此问题,她从比较法角度指出了中国现有法律框架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还呼吁更多学者进一步参与到这一领域的研究中。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周友苏教授以《资管业务中金融机构义务统合与范式表达》为题,从统合视角高屋建瓴地整合了中国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法律义务,提出了四种统合义务的进路,包括区分公募与私募、根据市场特性考量义务的严苛程度、根据合同的历时性设定不同义务、从实定法和理论及判例互动的角度整合信义义务等,并就此提出了合同不同阶段的三类义务的表达范式。
接下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教授周淳做了题为《基金管理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的报告,主要关注了美国法上的基金管理人审慎投资义务。报告集中研究了“谁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和“法院对此的审查标准”两个问题。
最后,清华大学法学院沈朝晖副教授以《超越商事组织形态: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统一论》为题进行了报告。他的主要观点是,资产管理人的信义义务是超越商事组织形态的。报告从宏观视角比较了信托、合伙、公司等商事组织形态的差异和共性,并对超越这种形式上的差异提出了统一的信义义务论。
进入评议环节后,赵磊教授率先发言,就沈朝晖教授的“统一论”提出了一些商榷性的观点。接着,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香梅就讨论金融证券领域信义义务的前提提出了问题,并且建议将投资者保护理念引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信义义务概念中。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敏老师则联想到了信义义务带来的“契约再到身份”的商事领域变革,为大家提供了新的观察视角。最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庄斌博士提出,是否可以结合两天议题的特点,将信义义务分为组织法上的类型和投资法上的类型,从而作出区分。
第六单元的讨论主题是“银行业及其他领域的信义义务”在职研究生,报告人和与谈人们精彩的发言将信义义务这一话题拓展到了更多视角。这场讨论的主题报告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主持。
首先发言的是来自新加坡国立大学的Dora Neo副教授,报告主题是《新加坡银行业的受信义务》。报告结合了多个新加坡的重要司法案例,展示了新加坡法院在令银行对其客户承担受信义务上的保守态度,呈现出新加坡法律中与通行经验有所区别的一面。
随后,新加坡国立大学 副教授进行了以《银行受信义务的概念分析》为题的报告。她回归到银行的两大类业务,从银行的不同业务入手分析各种场景下银行是否具有受托人地位,从而判断银行是否需要承担受信义务。
紧接着,日本独协大学法学院周剑龙教授带来了一些日本法上的借鉴思路。他的报告主题为《日本法上银行董事的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带领大家总览了日本法上的“经营判断规则“和日本法上出于公共性对银行董事信义义务相对更高的要求。
接下来,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巍做了以《公司修改章程抵御敌意收购的效力问题—从信义义务的角度考察》为题的报告,重点关注了中美比较法视野下抵御敌意收购的章程条款效力问题博士后,并结合中国法上的“海利生物案”等案例进行了探讨。
最后,武汉大学法学院学生刘怿进行了题为《算法语境下信义义务在金融领域的扩张》的发言。她的发言创新地从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权力问题着眼,将信义义务扩展到了智能金融服务产品的算法领域,并得出了算法研发者和运营者都应当对金融消费者承担信义义务的结论。
主题发言结束后,在与谈环节,唐林垚助理研究员、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刘胜军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夏戴乐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就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论和延申。最后,主持与谈环节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做了总结性发言。他指出,信义义务在中国背景下是民商分立的重要体现,而这次会议体现了信义义务的各个方面,极大地体现了“和”的概念,不过这些不同方面的信义义务的异同有待进一步的比较研究。李建伟教授还提出,中国职业经理人的缺失是信义义务无法落实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并且就现行中国《公司法》指出了这一节议题讨论的小小缺憾。
论坛的闭幕式由汤欣教授主持,朱慈蕴教授做总结性发言。朱慈蕴教授指出,受信义务是一个常议常新的话题,希望国内外学者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取得更大成就。汤欣教授表达了对2020年第二十届“21世纪商法论坛”的期待。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21世纪商法论坛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于2001年创办,迄今已举办了19届,分别以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全球经济竞争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公司收购、转型中的公司法的现代化、中美商法的最新发展、应对金融危机的金融法机制、公司法制结构性改革的前景、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公司资本制度的再审视、后危机十年的公司治理等为主题邀请海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与实务界人士进行学术研讨。21世纪商法论坛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学术交流的名片,也是中国商法学界学术交流的品牌,在海内外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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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 第128期
文稿 |张兆函 袁崇霖 堵文瑜
校稿 |汤欣教授
拍摄 |杜昉
编辑|饶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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