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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科技大学中国认可吗,中美浮梦录︱1882年《排华法案》之前世今生

19世纪一家美国报纸介绍中国人的科技,大字题头即为“中国佬约翰”,文中惊呼“中国佬怎么会如此聪明呢,这简直不可思议”1876年,亦即《佩志法案》通过的第二年,国会全面调查中国移民对美国社会造成的物质与道德上的挑战。一些华人家庭因特殊的遭遇,在美国华裔史乃至宪法史上都留下了记录,这一点我们下章再谈。

加州的金山:华人移民大批进入美国

1840年的第一次鸦片战争,除了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迫使中国与欧美各国签订不平等条约扩大经贸范围等等之外,还打开了另一扇门,亦即对外移民之门。而这扇门一经打开,便再也关不上了。

鸦片战争爆发的时候,中国人口达到了一个小高峰。乾隆朝初期(1740年代)到后期(1790年代),仅户部统计的内地各省的人丁总额已经由1亿递增至3亿,经过嘉庆朝的持续增长,到道光朝初期的1830年代也就是鸦片战争爆发前夕,理论上已经达到了4亿。也就是说,在短短100年时间内中国人口增加了3亿,而同期国内经济结构和社会资源分配模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这直接导致了贫困人口的直线增加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天下之大,皇朝斯盛,而谋生之艰难或止于一个碗饭。

鸦片战争之后,劳力一夜之间可以作为资本大量输出海外,从此开启了一个新时代。中国历代都有移民现象,特别是华南潮汕一带往东南亚地区的移民,但鸦片战争之后的这一轮与之前的都不相同。

《中美望厦条约》签订四年后的1848年,美国西海岸的加利福尼亚州发现金矿并兴起了淘金热潮(Gold Rush),对年轻劳动力的需求激增,导致华南特别是广州一带的中国人大量前往该地。

1849年初,54名华工抵达加州San ,到1850年底直线上涨至4000人,到1851年已有25000人。最初,移民们把San 叫做“金山”,在澳大利亚墨尔本1855年发现金矿成为新金山之后,他们又改称San 为“旧金山”。中国后来的官方译名为“圣佛朗西斯科”,通行名称则是“三藩”。

1860年代末,美国作家马克吐温(Mark Twain,1835-1910)估计,在美西地区有7万到10万中国劳工。他们也不尽是为贫穷所驱使,有些人是追寻资源和财富的国际冒险者,更多的则是在看到昔日同乡衣锦还乡后,踏上前往北美的轮船的“打工仔”。

中国淘金劳工,1857年漫画

在抵达金山前,华工们要在海上漂泊三个月,这可能是他们人生中最暗无天日的十二个星期。绝大部分人乘坐的是类似奴隶贸易时期的货船,蜷缩在甲板下层狭小的空间之内,容易染病或遭受意外之灾。1850年一艘叫做“蒙塔古夫人”号(Lady )的船运载了450名华人,抵达美洲时候已经有300人染病死亡。1871年“朵罗瑞斯尤嘎特”号( )突发火灾,船员把中国人锁在甲板下的船舱之后弃船而去,导致500华人遇难的惨剧。

在北美商人的眼中,华人和茶叶、瓷器等货品没有多大区别,极少给予人道主义的考量。华人最终踏上了美西大陆之后,大部分立刻沦为了淘金的“苦力”()。

萝卜与大棒:美国对华人移民的反应

对于接踵而至的华人,美国政界最初是鼓励的,扩张中的美国需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1849年,旧金山市长约翰吉瑞(John Geary)特别为华工举办了欢迎仪式。1850年9月,加州正式加入美国联邦,成为第31个州。又过了两年,第二任州长约翰麦德谷(John )鼓励华人去整理开垦沙加缅度河三角洲( River delta),很快,这片面积500万英亩(2万平方公里)的百无一用的沼泽地就成了肥沃丰腴的农田。

1865年,美国中央太平洋铁路公司在加州招募修建跨洲铁路的工人,白人应应聘者寥寥无几。公司老板查理斯库劳克( )不得不招了50名华工,但这些矮小的中国人能不能担起修铁路的重体力活,他心里也没底。然而,这批华工迅速证明了自己的耐力和价值,截至1867年,在该公司12000名建筑工人队伍中,华人占了75%之强。

不只是加州,到1860年代末,华人已经占爱德荷州和蒙大拿州的人口的三分之一,大部分从事矿业,此外还经营洗衣店、饭馆和小杂货铺。华人同时带来的,还有勤俭耐劳的精神和中国家庭伦理。

当时的美西亟待开发和改造,美国政治精英们对中国移民虽也有偏见,但总体上还是认可其价值的。1868年6月23日,在纽约市为欢迎中国钦差蒲安臣举行的晚宴上,纽约州众议员爱德华皮庞德( )曾就此事发表看法。他提到美国历史上曾发生的仇视外国劳工的现象,特别是爱尔兰劳工(笔者注:1845-1850年“马铃薯大饥荒”中,上百万爱尔兰人移民到美国,引发当地劳工和一些政客的抗议和不满),而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加利福尼亚的华工身上,当地也通过了一些限制中国移民的法令”。但皮庞德认为,当此跨洲的太平洋铁路正在热火朝天地修建之时,“美国最需要的是人工劳力,而中国最需要的恰是输出这些劳力,这是多么互惠互利啊!”

正是在这种进步主义的氛围下,华盛顿与蒲安臣缔结了《天津条约附属条约》(超链接:),其中第五条规定不得禁阻两国自由移民,从法律上为华人进入美国打开了方便之门。

蒲安臣条约第五条鼓励两国自由移民

可惜好景不长。1869年5月,皮庞德提到的美国跨洲铁路东西合拢,从美东到美西原本需要6个月的路程大大缩减为6天。时值美国内战结束不久,大批解甲归田的白人士兵离开饱受战火屠戮的美东,坐上火车到美西新土地上寻找机会,成为新的一批移民。

这些白人新移民在加州并不好过,找工作很难,很快将矛头指向了中国移民,认为华工既抢了他们的工作,也压低了工资。1870年6月30日,《纽约论坛报》(New York )刊发仇视性言论,称中国人和黑人一样愚蠢,不配在民主社会中生活,而“现在要紧的不是讨论和做决定,而是付诸行动”。自此,针对华人的暴力事件开始出现,惨剧接连不断,排华逐渐成为主流趋势。

1871年10月24日,500余名白人男子冲进洛杉矶唐人街抢劫杀人,18名华人遇害。马克吐温在1872年出版的《苦行记》( It)里也描述了旧金山附近华人社群的生存状态,他说:“就在我写这些文字的时候,又看到新闻说在光天化日的旧金山的大街上,一些男孩子用石头把一个无辜的中国人打死了,尽管许多人目睹了如此无耻的行径,却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干预”。

可见华人社群所受之歧视与不公美国加州科技大学中国认可吗,中美浮梦录︱1882年《排华法案》之前世今生,早在《排华法案》出台前十多年已然如此。华人劳工并不曾从修建美国跨洲铁路的苦劳中收获什么,相反,他们的尸骨装船运回祖籍的却比比皆是。

这一时期,“中国佬约翰”(John )蔑称出现在美国的报纸和画册上,其形象通常是留着长辫子戴着苦力帽的华人形象。后来又出现了官老爷模样的“孔夫子约翰”(John ),最终是高智商反派“傅满洲博士”(Dr. Fu ),在20世纪前半期的欧美文学、影视和动漫作品中常见,为人邪恶、奸诈,暗中操纵犯罪组织,意图颠覆西方世界。其实,直到现在,欧美的“中国叙事”仍不乏“中国佬”的影子,隐秘地投射出19世纪的排华过往。

19世纪一家美国报纸介绍中国人的科技,大字题头即为“中国佬约翰”,文中惊呼“中国佬怎么会如此聪明呢,这简直不可思议”

阻止中国妇女移民美国:1875年《佩志法案》

与“中国佬”相对的,是中国女性形象的刻板化理解和表现。去年,欧洲时尚品牌D&G出了个商业短片,片中年轻的华人女性浓妆艳丽、眯眯眼,在画外颇有性意味的提问下,暧昧不明地微笑。短片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以D&G道歉告一段落。其实博士后,D&G短片式的广告或影视作品还有很多,其中华人/东方女性的衣着打扮、言谈举止,往往让人有青楼女子的联想,而出品人自己往往觉察不到隐藏在历史记忆之中的排外和种族主义信息。

D&G短片中的中国女性形象

在19世纪中期以来的美国排华历史中,女性是最早的受害群体。1875年博士,美国通过了《佩志法案》(Page Act),这是美国第一个限制性的联邦移民法案,主要针对的就是中国女性。

法案的发起者、加州众议员郝瑞斯佩志( Page)等人认为,很多中国女性到美国后以卖淫为生,造成道德和社会危害,故应予明文禁止。美国医学协会( )从旁提供“科学”证明,指斥中国人携带其自身免疫但白人感染后必死无疑的病毒,而中国卖淫女恰是传播病毒的媒介。

通常在一个新开垦区,人力资本总是最重要的,而最初的移民群体也总是以男性为主。在19世纪中叶的加州,华人移民就以男性为主,女性人数只有男性的十分之一,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初抵美西的华人女性会沦为妓女。这种情况和最早一批从美东抵达美西的白人女性是一样,乃是性别不平衡造成的社会问题。

然而,佩志们终究是戴着种族有色眼镜看待华人女性的。《佩志法案》正式名称是《移民政策补充法案》(An Act to the acts in to ),因其限制移民的对象又被称为《排斥东方人法案》( Act)。至此,美国可以自由移民的所谓“开放边境”(open )时代宣告终结。

在《佩志法案》的影响下,加州一带的华人女性比例从1870年的占华人人口的6.4%骤降到1880年的4.6%。这对华人劳工而言是雪上加霜,在当地娶个华人妻子变得异常困难,许多人转而与同处社会底层的爱尔兰女性移民组成家庭,故而在美国的第一代华裔中间有很多欧亚混血儿。这也是为什么今天许多有中国血统的美国人看上去一点儿也不“东方”的历史原因了。

然而对华人劳工而言,更大苦难还在后头。

排华高潮:1882年《排华法案》

1876年,亦即《佩志法案》通过的第二年,国会全面调查中国移民对美国社会造成的物质与道德上的挑战。

1877年,加州成立了反华的劳工党(’s Party),其党魁既在集会中高呼“中国人必须离开”,又建议在南边筑墙以免中国人从墨西哥溜进来。又过了两年,该党推动加州通过两条宪法修正案:一条限制美国公司雇佣华人,另一条剥夺华人的选举权。同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加州99%的选民排斥中国移民。

1880年,美国派代表团前往中国美国加州科技大学中国认可吗,废止了“蒲安臣条约”中的移民规定,定点清除了法理障碍。1881年,加州出台法令,禁止“蒙古人”(即华人)与白人通婚,美西其余六个州随即群起效仿。

复经种种准备和宣传鼓动,1882年5月6日,美国第21任总统切斯特阿瑟( )正式签署了《实施有关中国人的条约规定的法案》(An act to to ),俗称《排华法案》(The Act),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中国人移民美国,并责令各级法院不得允准中国人归化。只有六类中国人可继续进入美国:1)教师;2)学生;3)旅游者;4)持合法文件返回美国的劳工;5)商人及其家人;6)外交官及其家人。

1882年《排华法案》。现在美国所有的中学生都被要求习知这一历史事件,尽管多数人对其具体内容并不了解。

作为美国第一个针对特定种族和民族制定和实施的联邦反移民法,《排华法案》是美国历史上至为黑暗的一页。此后,针对华人的明目张胆的暴力犯罪直线上升。

1885年9月2日,怀俄明州约150名白人煤矿矿工向华工开枪,杀害28人、伤15人后,又将数百华人逐出聚居区,并将房屋付诸一炬,史称“石泉大屠杀”(Rock )。

1887年,一伙7名白人盗马贼在地狱峡谷(Hells )的蛇河(Snake River)靠近俄勒冈州的一侧,伏击和枪杀了34名华人淘金工人,并将残尸抛入河中,制造了骇人听闻的“蛇河大屠杀”( Snake River )。

值得一提的是,没有人在这两起反华杀戮中被定罪。根据《纽约时报》的报道,“石泉大屠杀”的嫌犯们获释那天获得了英雄般的欢迎,数以百计的白人老少对他们报以掌声。“蛇河大屠杀”之后,有媒体评论说这是中国人自找的,因为他们“入侵了”美国的金矿。不少人都处在反华的歇斯底里之中不能自拔。

1850-1900年间美国暴力排华事件地图,图中的黑点表示惨案发生地,无一例外都是在美西地区(图片来源:John , The and the ,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 2016,p. 74)

同一时期,在愈演愈烈的排外浪潮中,其他国家的移民也和华人一样遭殃,暴力已不仅仅针对某种肤色或族群。1891年,11名意大利移民在新奥尔良市被一群滥用私刑的白人暴徒杀害。1897年数十名斯拉夫和波兰旷工在宾夕法尼亚州遭到一个白人民兵组织的袭击,或死或伤。1909年内布拉斯加州南奥马哈的希腊城被3000多名白人放火焚烧,一名希腊儿童丧生,整个移民社区被迫搬迁。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伴随美国工业资本主义的高歌猛进,外来移民不断涌入,尤其是东欧和南欧移民。这种移民劳工群体不仅直接从空间上给当地的保守白人造成压力,在信仰习惯上也殊为不同,由此引出所谓“种族科学”——其倡导者认为,新移民缺乏开创之精神,尽是些来自“低劣族群的低劣人等”,而这些人正在挤占更为优越的“当地”白人的生存空间。当然,在这些所谓“科学”解释之背后,也从来没有人关心或者拷问究竟有多少印第安人业遭屠戮或暴力驱逐。

因此,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这一波的反移民浪潮,可视为美国国内种族主义者和白人至上主义者的一次以联邦法律为后盾的暴力反扑。新移民不管来自哪个国家、属于哪个种族,都有可能在街上或家里遭遇不可测的攻击和厄运。

噩梦的延续:1882年《排华法案》通过之后

当此局势下,原本法律效力为期10年的《排华法案》于1892年延长10年,到1902和1904年变为无限期延长,激起了中国1905年的抵制美货运动。同年出台的补充法案《基尔里法案》(Geary Act),则要求所有的中国移民登记办理“居住证”,并随身携带,否则将被罚以苦役,或遣返中国。自此,用学者贝思留-威廉斯(Beth Lew-)话说,对华人移民的“边控从边境线延伸到了内陆”。

与此同时,美国的移民法律进入所谓的“本土主义”()时期,侧重排外,分别于1917年、1921年和1924年通过的三个移民法案乃是其发展的重要推手。

1917年的《教化法案》( Act)以受教育程度为是否接纳移民的基准,禁止年龄16岁以上的文盲移民美国。移民在进入美国之前要接受测试,如果不能在以其母语书写的普通文书内读出30-40个字,则不被接纳。这项法案虽然对欧洲移民也形成了限制,但由于亚洲劳工的文盲比例较高,法案实际上阻止了亚洲劳工进入美国,因此又被称为《亚洲禁止区域法案》( Zone Act)。

1921年的《紧急配额法案》( Quota Act)则确立起赴美移民的“配额制”,规定其他国家每年赴美移民人数不能超过1910年美国人口普查中该国移民人口的3%。《1924年移民法案》(The Act of 1924)进一步将每年的移民“配额”缩减到1890年人口普查中移民人口的2%。此后,中国赴美移民基本中断了。

1941年12月珍珠港事件后,美国加入反法西斯战争,与中国结成同盟,《排华法案》失去继续存在下去的政治基础,最终在1943年被永久废止。中国赴美移民配额改为每年105人。1965年美国通过《移民和国籍法案》 ( and Act),废除了1921年以来基于种族和出身的移民“配额制”,中国移民开始重新大量进入美国,而大陆方面的移民则要到1979年中美建交之后。近十年,大量中国留学生到美国学习,成为改变美国华人结构的主要因素之一。现在,美国各地都有“中国城”(China Town)。

2012年6月,在《排华法案》通过整整130年后,美国国会通过决议,正式就此法案向华人致歉。对在美华人而言,这是一个迟到的公道,有关历史记忆还将被反复提及,用来自加州的国会议员赵美心(Judy May Chu)的话说,“(只有这样)歧视和偏见才不会重演”。而这也是美国华裔用以加强身份认同的重要历史资源之一。

2012年6月22日在地狱峡谷当年华工遇害之地设立的纪念碑

内部的历史: “白人至上”主义

二战之后,人们回头去看《排华法案》,往往会有“非美国”的感觉,似乎只有挫败纳粹和种族主义、广纳移民和实行多元文化的那个才是美国。其实不然,与多元主义一样,“白人至上”、“种族优越”的意识形态同样根植于美国的社会和历史。

只有在这样一种历史文化背景之下,我们才能理解1882年《排华法案》的由来,可以说它是1861-1865年美国内战后“白人至上”和种族主义盛行的结果。

许多人认为,美国内战以北方对南方的胜利而告终,意味着奴隶制度以及作为其支撑的种族主义意识形态的溃败——1863年林肯总统发布《解放奴隶宣言》(The );战后“重建时期”,美国又相继通过三个宪法修正案,赋予不同种族、不同肤色的美国公民(包括解放了的黑奴)平等的权利。但实际情况是,在那时“白人至上”的思潮方兴未艾,而种族主义也并非南方所独有的。

在南方,为了抵消《解放奴隶宣言》和上述宪法修正案的影响,各州迅速通过了限制黑人自由的“黑人法令”(Black Codes),剥夺他们投票的权利,限制他们生活区域、活动方式,等等。与此同时,民间秘密组织“三K党” (Ku Klux Klan)成立,以暴力手段推行“白人至上”之理念,其势力遍及南方各州,成员中包括最高层级的政府官员。

1871年,美国国会出台法令取缔“三K党”。1882年,最高法院裁定又该法令“违宪”。而那时,“三K党”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亦即在南方恢复白人的统治,已经藉由民主党的选举胜利而基本实现了,一整套旨在强化种族隔离的“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s)也随之确立。

这里顺带讲一句,当时民主党的情形与今日大不相同,赤裸裸地主张“白人至上”,事实上直到1966年之前,阿拉巴马州民主党的口号一直是“白人至上”。民主党和共和党的“人设”转变的契机,是尼克松竞选总统时候实行的“南方策略”。

1896年,美国最高法院就“普莱西告弗格森”案( v. )做出裁决,认可所谓“隔离但平等”( but equal)的制度,最终为种族隔离政策和“吉姆克劳法”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三K党”重新出现在公共视野里,要到1915年。这时,它的目标已不仅仅是黑人,而是扩大到针对所有的外来移民、天主教徒和犹太人。在1920年代的巅峰时期,其成员超过400万人,其游行、集会、焚烧十字架等活动遍布全美。

这一时期的“三K党”显然不乏各路盟友。1915年,由大卫沃克格里菲斯(David Wark ,1875-1948)导演的无声电影《一个国家的诞生》(The Birth of a )在美国上映,而这部电影的剧本是美化三K党的小说《同族人》(The )。影片传递出来的深刻的种族主义和白人优越论,迅速在全国很多城市引发了大骚乱,直至今天仍旧是备受争议的电影之一。

1921年继续上映的《一个国家的诞生》的海报,封面上乃是英雄形象的三K党人

1916年,一个名叫麦迪森格兰特( Grant)的华尔街律师兼优生学者出版了一本题为《伟大种族的消亡》(The of the Great Race)的书,大肆宣讲“北欧人种优越论”( ),声称那种让美国成为“各国被压迫者的避难所”的理想主义,正在将这个国家卷入亡族灭种的深渊之中。格兰特认为,美国伟大的根源在于其初代白人殖民者即北欧人种的优越血统,他们有着新移民永远不会有的基因潜力。如果任由各国移民继续涌入,对“种族、信仰和肤色的不同视而不见”,那么白人拓荒者的血统将会断绝。因此,他主张美国开展优生学项目。

这本著作并不畅销,但很快在美国政治精英中找到了共鸣,尤其是在国会山。来自华盛顿州的共和党众议员阿尔伯特约翰逊( )看完书后联系了格兰特,两人一拍即合。而正是这位约翰逊议员推动国会通过了《1924年移民法案》,事实上禁断了中国和很多国家的赴美移民之路。

美国社会种族主义盛行的局面,一直到20世纪中后期才开始根本改观。在民权运动的冲击下,美国相继颁布了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Act)和1965年《投票法案》( Act),从法律层面废除了种族隔离制度和投票权歧视。但即便如此,“白人至上”与多元主义的意识形态斗争仍远未结束,比如南方的密西西比州直到1995年才正式批准了1865年废除奴隶制度的联邦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

时至今日,种族主义问题仍不时浮现在美国人的日常生活中,不少政客也依旧在言行举止中流露出对这一问题的短见或模式。今年初,弗吉尼亚州的州长夫人带着一群孩子参观州长官邸,其间把两个生棉花球递给两个非裔孩子,问道:“你能想象自己是一个整天都得去摘这种棉花球的奴隶吗?”在该夫人看来,这可能是一种场景教育在职研究生,在“奴隶”这个词说出口的时候,她全然没有意识到这对他人而言是何其沉重的历史。

当前美国社会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包括有关移民问题的政治正确的一层,都需要追溯到美国内战及重建以来的种种变化,华人移民在美国社会中的遭遇,也是如此,而且华人移民的命运是和非裔等很多族裔的遭遇紧密相关的,即便在1882年《排华法案》之后,情况仍旧如此。一些华人家庭因特殊的遭遇,在美国华裔史乃至宪法史上都留下了记录,这一点我们下章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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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元崇,系美国特拉华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

美国国际科技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楼世洲 等 | 美国科技促进法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及启示——《拜杜法案》四十年实践回

作者简介:楼世洲,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授,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院长,研究方向为比较高等教育、教育改革与发展、高校科技创新、教育史;俞丹丰,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比较高等教育;吴海江(通讯作者),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比较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政策与管理;杨世昇,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比较高等教育、教育史.

DOI:10.14138/j.1001-4519.2023.01.

摘 要: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是美国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案。经过四十余年的实践,法案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科技促进法律体系。该法案对美国大学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并成为世界各国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的范本。本文从《拜杜法案》的制度特征与实践路径的视角,厘清其法律属性与制度本质,并超越其内容范式的认知,从实践层面挖掘内在的激励要素以及对潜在风险的规制功能。结合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实际进行比较和分析,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大学科技创新与应用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拜杜法案;美国;大学科技;转化与应用

美国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其宗旨和精神是希望能通过产、学、研的协作,以专利所有权的转变来激励大学、研究机构以及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通过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全面提高国家的科技竞争力。这一法案成为美国科技成果专利化的“里程碑”法案,打破了美国长期以来“谁资助,谁拥有”的固化思想,被誉为“可能是过去半个世纪,美国制定的最激励人心的立法”。《拜杜法案》经过四十多年的实践和完善,凭借在促进科学技术创新与应用方面的显著成效和成功经验美国国际科技大学,成为促进大学科技创新、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的法律范本。2020年由“鹰论坛”教育和法律防御基金(Eagle Forum & Legal Fund)组织的“《拜杜法案》实施40周年”会议报告认为,《拜杜法案》促进了大学科研人员和企业合作伙伴关系,在大学基础研究创新成果转化为新产品、催生初创企业和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成为构建美国大学和企业之间产学研“三螺旋”合作模式的“内驱力”与“润滑剂”。

2021年12月24日,我国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要通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科技强国的发展道路。新科技促进法强调在建设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中,更加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明确科技人员权益和责任义务,强调大学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大学通过深化产学研合作的体制和机制创新,促进大学的科学探索和科技创新有机结合,提升科学技术人才培养的源头供给力。

通过分析《拜杜法案》实施四十余年来对美国研究型大学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所产生的实践成效,厘清美国科技促进法的本质特征并超越单纯的制度范式认知,进一步挖掘该法案对促进大学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潜在激励要素,有助于从制度保障与路径选择两个层面为我国大学科技转化的制度与机制创新提供启示和借鉴意义。

《拜杜法案》对促进美国大学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实践成效

《拜杜法案》四十余年的实践,对于美国大学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方面产生了一定成效。这主要表现在借助法案关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统一框架,推动了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体制与机制创新;运用法案的激励机制,提高了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通过新型产学研机制与产教融合的技术孵化平台,促进了大量科技初创企业的形成与发展。

(一)推动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体制与机制创新

大学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形式,通常分为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两类。其中,直接转化包括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等;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往往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如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以及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

《拜杜法案》虽然规定了受联邦基金资助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归属大学,但大学通常集中在基础研究阶段,不具备将研究成果转化为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手段以及建立推销产品所需销售网络的能力。大学研究投入平均占新技术或工艺商业化成本的25%,需要产业界消耗大量资源才能将大多数产品或工艺推向市场。《拜杜法案》促进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迅猛发展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变化,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大学将发明成果转化的使命、权利与责任。从而推动大学构建市场化产学研合作新机制,自主探索适宜的成果管理“实体”来寻求和构建转化模式。因此,推进美国研究型大学自主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市场化体制和机制,是《拜杜法案》实践四十年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效之一。大学通过构建新型的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以识别、管理和有效利用多样化的学术成果和各类技术专利,从而实现学术成果和技术专利商业化转让及应用的方式和途径的专业化。

《拜杜法案》实施四十余年来,美国研究型大学已在发明成果应用与转化领域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管理体制和转化机制,大学建立了专门负责科研成果管理和转化的机构,组建了具有法律、商业和科研背景的服务团队。概括起来主要有4种不同类型技术转移管理机构( ):(1)集中式许可办公室( ),大学的发明专利和技术转让等由许可办公室统一管理,如麻省理工学院技术许可办公室;(2)分散式许可办公室( ),大学的发明专利报告和许可活动由不同学院、部门和大学其他单位的独立许可办公室进行,如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3)负责专利许可转移的大学基金会(),如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4)依托外包公司()进行转化,大学将部分或全部许可活动外包给技术研究公司( , Inc.)打理,如密歇根州立大学。

按照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则主要有麻省理工学院首创的第三方模式、威斯康星大学校友研究基金会模式、加州大学实施的技术+商业新模式、技术发明人自创企业模式、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模式,以及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建立的冯·李比希创业概念证明中心6种模式。鉴于大学技术转移存在不确定性,美国大学技术转让组织并不都是处于“营收”的状态,但大学技术转让组织履行与发明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相关的各种高度专业化的职能。此外,大学还发挥着与工业(产业)界建立研究伙伴关系,以及通过研究平台(设施)资源、研究材料(工具)、专业知识信息等共享进行沟通交流的媒介等作用美国国际科技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楼世洲 等 | 美国科技促进法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及启示——《拜杜法案》四十年实践回顾,跨越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基础研究与企业进行的产品开发间的“死亡之谷”( of Death)。

(二)提高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发明专利一直由政府拥有,加上复杂的审批程序导致政府资助项目的学术成果与专利技术很少向私人部门转移。自《拜杜法案》实施以来,联邦政府资助产生的大学科研成果商业化率急剧增加。在1980年之前,美国大学专利授予总量较低,且主要集中在受联邦资助的少数几所大学。1980年后,全美大学专利授予量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从1980年的390项增长到1991年的1324项,约增长了3倍。受联邦科研经费资助的Top 100大学的年度专利授予总量也从1980年的290项增长到1991年的1112项,约增长了3.8倍。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大学的专利授权量虽有上下波动,但总体上进入快速增长期,如图1与图2所示,从1992年的1217项增加到2016年的7021项,2020 年大学专利授权量为8706项,约是1979年的33倍。《拜杜法案》的颁布实施,建立了美国的大学专利发明统一管理制度,打破了联邦政府“投资—享有”的惯性思维,某种程度上,也打破了美国联邦制体系所造成的不同州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所带来的各种藩篱,极大地刺激了美国大学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热情。

1980年之前,由于美国各联邦机构之间没有明确且协调的专利所有权或独家许可政策,为了获得受联邦资助研发产生的发明所有权,大学只能在合同谈判期间提前谈判或在向资助该项研究的联邦机构披露发明后逐案申请豁免。但不同联邦机构允许大学所有权方面的相关政策不同,导致过程不一致且结果不可预测。而且对专利等成果转化授予非排他性许可,大学和企业缺乏推进其成果进一步商业化的内在动力与外在保障。

《拜杜法案》重新界定了政府资助大学产出的成果归属,在联邦机构之间制定了统一的专利政策,允许大学享有其受资助发明专利许可实施,并有权将其专利或技术独家许可给企业。同时《拜杜法案》取消了众多大学许可限制,改变了美国大学将其知识产权商业化的动机。如加州大学系统每年专利许可收入为9100万美元,哥伦比亚大学约8000万美元,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约4500万美元。“如果不考虑产品替代效应,……1996年至2007年期间,《拜杜法案》推动的许可活动至少为美国GDP贡献了1870亿美元,基于产品销售的大学许可协议至少达470亿美元。”图3统计了20世纪90年代《拜杜法案》通过后的美国大学专利许可实施量,伴随大学专利申请量及专利授权量的增多,大学通过专利许可的形式转让技术或成果给企业(产业)的数量逐年递增,2019年的专利许可数量是1991年的7倍。大学通过专利许可实施获得大幅增长的收入,又进一步增强了推动专利商业化应用的意愿和驱动力。

(三)促进了大量“科技初创企业”的形成与发展

在《拜杜法案》的激励机制下,美国的大学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依赖于已经形成的稳定的产学合作模式和产业技术孵化平台,涌现出一大批科技初创企业,并成为驱动地区经济增长的引擎。而且初创企业成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占美国高校毕业生创业性就业的70%。据统计,1980年-2014年期间,美国大学通过产学研机制,以科研成果的技术转让和高新产品孵化为主体,催生了11210余家初创公司,而且推出了具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965种高新科技新产品。图4统计的是1994年以来,美国大学催生成立的初创公司数量,大学成立的初创企业数逐年递增,2020年达1117家,是1994年的6倍有余。创立的初创企业基本上都位于许可机构所在地,如2017 年成立的1080家初创企业中的782家主要营业地位于许可机构所在州,占比为72.4%。基于大学的初创公司比非大学附属的初创公司寿命更长,筹集的资金更多,其创造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也相对更大。大学技术成果有效性在于大学向企业(产业)界转让的专利等技术成果经过中试阶段,以新产品的形式最终达成技术成果的商业化。据统计,2007年-2020年,美国大学技术成果商业化的新产品数为10419个,年均801个,较多的新产品意味着大学技术成果的市场价值较大,企业更愿意通过购买成熟的新产品专利许可实现其产业化。

《拜杜法案》促进大学科技转化与应用的制度与实践特征

四十余年来,《拜杜法案》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多次修订,在促进大学科技转化与应用的过程中,其制度与实践属性更加清晰。并且,美国政府以《拜杜法案》为基础,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科技促进法案,构建了一个“激励与规制”相结合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体系。法案以专利法制度为基础,发挥专利机制的特别规则,以促进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能够得到有效利用为宗旨,形成促进科技创新与应用的激励性与保障性相结合的法律体系。法案通过具体的条例,对涉及美国国家利益、保密条例、资助协议统一条款和条例、许可限制、优先性和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等进行界定,对利益、责任与义务进行规制与监管。

从《拜杜法案》的制度特征看,法案主要解决了技术成果的初始权利归属与技术成果权利管理规制两个问题。前一问题是通过政府对专利授权来激励大学、非营利机构与企业提高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促进商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包括大学之间的合作,确保政府资助的研究发明得到商业化应用,以提高美国的科技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后一问题是体现政府对技术成果转化行为的规制,法案规定在赋权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使用的过程中,联邦政府具有在特定情况下的介入权,以及对技术专利权许可转让行为和过程的市场监管,以维护政府资助研究成果商业化应用的有效性、公共性和公平性。

《拜杜法案》从根本上解决了美国研究型大学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法律支持和道德支撑。法案实施四十余年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发生根本性变革,逐步形成了以大学为主体、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强调技术转移的公共利益性的技术转移发展机制。构建了克拉克“创业型大学”和“三螺旋模型”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模式,引导了国际高等教育的“第二次学术革命”,确立了大学的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三大职能。大学把技术转移作为一个使命并通过技术转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大学开始了由创造知识向知识转化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转型。

从《拜杜法案》的实践特征看,以《拜杜法案》为核心,美国不仅构建了一个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而且还形成了促进科技创新及高新产业发展的国家战略体系,在美国科技创新、技术变革和高科技产业发展中产生了重大影响。1984年《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将大学技术转移模式由大学扩展到国家实验室。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构建了研发机构与企业技术转移合作研究和开发的法律框架。1989年的《国家竞争法案》,1991年的《美国技术卓越法》和《技术管理授权法》、1995年的《国家技术移转与进步法》和2000年的《技术移转商业化法》等,进一步促进了技术转移走向战略性的产业政策。通过产业研究院、高新产业园区、科技孵化平台等,形成产学研合作的技术转移机制,成为培育区域创新集群,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国家创新实力的重要战略。2006年,美国众议院在《拜杜法案》颁布实施25周年之际通过了一项决议(H.Con.Res.319),认为“该法案对美国科学技术知识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同时促进了美国公共卫生和国防安全的显著改善,增强了美国的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产学合作能力,推进了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并为美国创造了数万个新就业机会”,并重申要贯彻《拜杜法案》的政策目标承诺。

科技成果转化既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也是世界性的难题。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难、转化应用低,构成了科技成果供给与企业实际需求之间的“死亡之谷”现象。作为促进公共研发成果商业化的成功制度范式,《拜杜法案》对世界各国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法律与政策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以OECD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将《拜杜法案》视作全球范围内提高公共研究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催化剂。2021年,德国慕尼黑大学的索斯藤·戈尔斯( Gores)和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的艾伯特·林克( N. Link)共同撰写的《的全球化》一书认为《拜杜法案》的影响可以用“全球化”来指代。他们对20个国家的大学技术转让政策的影响进行了多指标的实证分析,得出在大多数国家,类似《拜杜法案》的科技转化政策比其他政策更具有效性的结论。

《拜杜法案》对促进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启示

我国在1993年出台了《科学技术进步法》,1996年后以此法为基本框架,先后颁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一系列实施层面的配套法规与政策。2021年12月24日上海mba,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新科技促进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法规与政策体系”。我国科技促进法的特点是对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法规的集合,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其指导思想是针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和转化机制及保障体系的全过程,更加注重法规条例在实践上的可行性。

我国与美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文化不同,高等教育结构属性相异。但是,可以从我国的经济、社会、科技和教育发展方向和现实需要,在全面厘清和审视《拜杜法案》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挖掘法案“法则条文”背后的核心关键点,总结在法案实施过程中对科技转化的激励机制、权利归属、行为规制和市场配置的成功经验和影响因素。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制度体系与实践路径提供新的思路。

首先,新科技促进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激发科学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充分体现了政府资助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于研发主体的“服务采购”原则。我国一直以来是将国家财政资助的研究成果的管理与使用权授权给从事研发的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项目承担者(团队)是以职务发明的形式获得相应的权利与收益。虽然新科技促进法对这一款条例进行了修改,规定由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但根据我国的科研管理体制,高等院校仍然是对内部所有科研活动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人。因此,要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相融合的体制与机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科研人员创业管理,以及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等。需要在新科技促进法相关的实施条例和政策规范中,明确和统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各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使高校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与服务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由于大学科研项目种类繁多,成果的转化过程极其复杂,同时还具有一定市场风险性,因此仅仅依靠激励机制并不能取得相应的成效。科技成果产出及其转化应用必然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及监管问题,而且科技转化的市场化风险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虽然国家和省市的促进条例对高等学校的责任界定进行了特别规定,为所涉及的资产管理风险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单独管理,并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但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和统一的财政支付体系都会影响高等学校对具有高风险的科技转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构建一个“激励与规制”相结合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构建政府主导下的新型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通过大学、政府、企业三者之间的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由于大学难以把握长期科学研究与短期商业目标之间的平衡,以及大学缺乏对市场信息的敏感度、校企信息不对称等,大学很难独立实现研究成果从实验室到新的产品或新的生产技术的全过程。只有通过构建多元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现职能转型,才能打通科技成果从高校基础性研发到企业生产性应用的“鸿沟”。大学科技转化的“成功模式”都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形成并逐步完善,所以通过“产学研”一体化体系构建新型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合作平台及运行机制具有关键作用。

“理论不等于技术,技术不等于产品。”科学理论、先进技术与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三者之间是没有逻辑闭环的,虽然每一步是下一步的基础,但不必然产生下一个结果。尤其是原创性基础研究的发明成果转化需要经历“学术成果”到“专利成果”的概念证明过程,以及从“专利成果”到“生产性技术”的应用转化过程。《拜杜法案》以规范市场化转化行为为基础,从法律上保障保证了公共财政拨款支持大学基础科研、企业投资研发中试这种成本分担、风险共担、设施共享和专业知识共享的渠道贯通。美国大学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如技术转让办公室、科技园、孵化器、第三方研究公司、概念证明中心等。作为新兴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通过与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合作,弥补技术转让办公室较为薄弱的加速专利科技进入市场的能力,优化大学、政府、企业三者之间的协同创新能力来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

总之,新型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一方面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等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多元形式优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属授权服务与管理,通过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检验评估机构等举措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机制。逐步形成功能完善、运行高效、适应市场机制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第三, 通过“产学研”一体化的合作机制,培育一批新型的科技初创企业。依赖于《拜杜法案》的激励机制,美国的大学通过科研成果转化机构以及所培育的科技初创企业,逐渐形成了高效的市场化产学合作模式,两者已经成为驱动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的强劲引擎,尤其是初创企业成为促进高新科技发展和就业增长的主要驱动力。《拜杜法案》下的美国研究型大学“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转让合作机制催生了1万余家初创公司,不仅推出了近千种高科技新产品,更重要的是培育了一大批高新科技领域的年轻企业家和创业者。从美国大学利用科技创新项目通过初创公司实现转化与应用的实践路径看,初创企业的成长具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以研究成果为基础组建创新团队,进行研究成果技术转化与商业化应用可行性认证;二是通过引入风投资本与法律团队组建初创公司,开展研究成果的技术转化和专利项目培育及转让许可;三是通过研发、技术、工程、投资等团队与企业协同创新,将技术专利转化为产品并实现商业化应用。

新型科技初创企业通过将大学形成的科技成果向企业(产业)界转让的专利等技术成果孵化,以新产品的形式最终达成技术成果的商业化。初创公司经过一个阶段的培育,在条件成熟后可以与学校、企业组建股份制公司或独资公司,可以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者转让重组,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高新科技企业。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大学科技园、地方和产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大学创业园等新型产学研合作平台。通过产学研机制培育一批新型的科技初创企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其内外部条件都已经成熟。

此外,《拜杜法案》实施过程中带给我们的启示还包括在职研究生,政府如何加强对受让机构或企业发明专利的用途领域和方式的监管,如涉及对环境和健康安全的影响,对国家产业重点和产业转型的影响,对国家科技和国防安全的影响等,针对这些问题政府都可运用特别手段给予干预。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国际专利数量和范围都快速发展的国家之一,随着国际化科技产业链的快速延伸与变化,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竞争已成国际竞争新焦点。特别是中美在科技领域的冲突加剧,对美国政府以《拜杜法案》中特殊情况条例为手段,在科技成果国际化转移中运用法律限制和经济惩罚的风险须有充分的认识和相应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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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硕博教育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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