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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4+0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4+0)之非独立法人机构/项目(自主招生通道)介绍

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而是直接在某个大学的某一学科或某个专业直接开展合作,对学生进行联合培养中外合作办学招生通道:并不是每一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都可进行自主招生教育部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范合作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维护就学者利益的工作措施中,开展办学评估和加强合作办学证书颁发的认证是两项重要举措。

上一期我们讲了我们最熟知的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之S9院校(参考),今天我们来看看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4+0)!

在介绍之前,我们来普及一些基本的中外合作办学概念,帮助大家更好理解不同类型的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分类:

1 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国高校同中国高校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简单理解为外方院校在中国办的分校。例如S9院校,分别是上海纽约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温州肯恩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北理莫斯科大学

2 非独立法人合作办学机构:外国高校同中国高校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是国内的大学和外国的大学共同成立一个二级学院,学院内开设专业都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3 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而是直接在某个大学的某一学科或某个专业直接开展合作,对学生进行联合培养

中外合作办学培养模式:

(一)“2+2”分段培养模式:录取后学生一、二年级在国内院校学习,后两年可自主选择在国内院校或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学习,所学专业不变

(二)“3+1”分段培养模式:录取后学生一、二、三年级在国内院校学习,后一年可自主选择在国内院校或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学习,所学专业不变

(三)“4+0”培养模式:录取后学生四年都是在国内上课而不出国,只不过采用国外的教学计划和考试方式中外4+0合作办学,引进国外的原版教材及教授,教学模式与国外本合作院校保持一致

(四)混合培养模式:录取后,最先先采用“4+0”的模式,但入学后,再进行二次选拔出部分学生或根据学生意向,进行“2+2”模式或“3+1”或“2+1+1”等模式

中外合作办学招生通道:

一是计划内招生,也称高考统招,即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招生计划,考生必须参加高考,统一填报志愿,毕业后可获得由中方或中外双方学校颁发的,教育部承认且认证的学位证书

二是独立自主招生,也称计划外招生,即学校采取自主招生方式招收学生。学生无须填报高考志愿,但需通过学校自己举办的自主招生考核。学生可以是高考生也可以是持有国际文凭的非高考学生,具体因学校而异。通常通过这种招生途径录取的学生,只会拿到外方的学位证

需要注意的是:

1 海外院校无毕业证说法,只有毕业学位证

2 只有经过教育部备案与认证过可以进行计划外招生的学校,才能举办自主招生考试

3 并不是每一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都可进行自主招生

4 学生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查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情况

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覆盖高等专科教育、本科及本科以上层次教育

截止到目前,经教育部备案可进行自主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如下:

就读中外合作办学应该关心的主要问题: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情况,在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时,建议特别关注和认真了解以下六个方面的情况:

一、关注所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是否是经过合法审批。最主要的是要查看办学者是否能提供审批部门所颁发的同意其办学的文件。其中,新批及已完成复审省市通过复审的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包括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与机构)名单,目前已通过教育部中外合作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教育部网站、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予以公布。可通过登录以上网站查看相关信息确认所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是否合法。

二、关注实际办学情况,尤其是教育教学质量高低。应通过向在读学生询问等多种方式了解实际办学情况。在质量方面要关注决定与影响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几个关键因素,如,学生入学标准;师资配备情况,包括是否配备了一定数量和比例的比较好的外方教师;教授什么样的课程;在什么地方办学,有无很好的教学环境和条件,有没有足够的图书馆、实验室,操场等教学辅助设施可供使用等等。另外,要关注和了解毕业生(如果已有毕业学生)的就业情况,除了解就业率,还应该关注毕业生到哪些单位、公司工作,必要时向相关单位确认有关信息。

三、关注学校的招生宣传与实际办学情况是否一致。重点考察学校招生宣传中的办学地点、办学特点、师资教学情况、收费项目与数额(须由中外合作办学所在地省政府批准)、招生人数等情况。

四、关注招生标准。按照规定,实施我国高等学历教育的,须按照同地区同批次计划内录取,降低批次录取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一般来讲,录取标准比较低,录取学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办学质量很难保障。录取标准高,办学质量才有可能更好。

五、关注招生计划。按照规定,颁发中国高等学校学历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必须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而实施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也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核定了相应的招生计划数。

六、关注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和认证情况。教育部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中外4+0合作办学,规范合作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维护就学者利益的工作措施中,开展办学评估和加强合作办学证书颁发的认证是两项重要举措。可通过教育部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平台中所公布的关于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了解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评估和认证信息,以做出更恰当的就学选择。

以上信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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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硕博教育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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