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博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提升我院博士生(含硕博连读,下同)培养质量,调动博士生科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多出高质量、高水平科研成果,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稿)》(上财研﹝2016﹞50号)、《上海财经大学学位申请科研院标制定工作暂行办法》(上财研﹝2018﹞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科研标准
在读期间,满足《上海财经大学学位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校标)的同时,应完成金融学院规定的以下科研考核要求四款中的任意一项:
(一)正式发表一篇学校认定的中文A级学术论文。
(二)独立正式发表一篇,或合作正式发表两篇学校认定的中文B级学术论文。
(三)在学校认定的经济管理类国际学术期刊分类目录内三类(Third Tier)及以上期刊正式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者收到二类( Tier)及以上期刊的接受发表函。
(四)保险专业博士生需满足校标。
第三条院标与校标的衔接
硕博连读研究生未能在第六学年第二学期、普通博士研究生未能在第五学年第二学期达到标准第二条所规定的科研考核要求,经导师同意可以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提出按如下标准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要求满足《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稿)》(上财研﹝2016﹞50号)的规定乔治城大学博士申请要求乔治城大学博士申请要求,且其中至少有一篇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
第四条署名要求
用以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学位申请人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财经大学或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五条相关性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所提供的期刊论文原则上要与其博士论文选题相关联。
第六条附则
(一)“独立”是指博士生独自发表,或者博士生和主导师合作发表。
(二)正式发表由科研处进行认定。
(三)在学校自定的经济管理类国际期刊分类目录内一类(First Tier)及以上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者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且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财经大学的学术论文时,可以视为满足论文篇数的要求。
(四)在学校认定的经济管理类国际期刊分类目录内二类( Tier)及以上期刊进入双向匿名评审并获得正面评价,由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五)在学校认定的非经济管理类国际学术期刊目录内发表的论文,由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视论文研究主题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六)用以申请学位的论文以及申请过程均需符合《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和《上海财经大学学位申请科研院标制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的要求。
第七条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为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开始适用时间
本规定自2020级博士生起执行,在此之前入校的博士生可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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