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佳木斯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美国城市大学中外联合办学 mBA
北京理工大学
南开大学与澳大利亚大学联合
集美大学与美国库克大学、加拿大汉伯学院
北京大学与美国福坦莫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与美国布法罗纽约州立大学合作培养MBBA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北京技术交流培训中心/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
国际会议专业商学硕士
北航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合作培养MBA
北航与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合作培养制造工业工程科学硕士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与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合作培养护理学硕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国家企业管理教育基金会联合开设企业管理研究生课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与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合作培养专业会计硕士
中国政法大学与美国天普大学合作培养法律硕士
南开大学与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合作培养国际经贸关系硕士
天津财经大学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市大学合作培养MBA
燕山大学与美国都灵大学合作培养MBA
大连理工大学与美国德国龙大学合作培养金融与财务管理硕士
沈阳工业大学与美国道林大学合作培养MBA
哈尔滨医科大学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合作培养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硕士
同济大学与法国国立路大学联合培养MBA
华东理工大学与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
上海海运学院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合作培养MBA
上海财经大学与美国韦伯斯特大学合作培养MBA
复旦大学与挪威管理学院合作培养“变化管理”硕士课程
复旦大学与香港大学合作培养MBA
复旦大学与香港大学合作培养社会工作硕士和社会行政管理硕士
南京大学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等机构合作培养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浙江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优质管理”硕士
浙江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酒店与旅游业管理”硕士南京大学-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费
浙江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护理学”学士
温州医学院与美国新英格兰视光学院联合培养视光学博士
南昌大学与法国普瓦提埃大学合作培养企业管理硕士
重庆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工程项目管理”硕士
重庆大学与新加坡国立大学合作培养“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硕士
广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联合培养“国际会议”硕士
中山大学与法国国家企业管理教育基金会暨里昂第三大学合作举办国际贸易高级专业文凭课程
中山大学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顿管理学院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
云南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联合培养英语文学硕士
西安医科大学等8所院校与泰国清迈大学联合培养“高级护理”硕士
长春税务学院与澳大利亚查理·斯窦大学合作培养电子商务商学学士
吉林大学与加拿大莱姆顿应用学院、美国诺斯伍德大学等校合作举办学士学位教育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合作培养“运输与物流管理”学士南京大学-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中国哪些大学与美国联合办的
郑州工业大学与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合作举办工商企业管理学士学位教育
四川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暂行)
按照学校提出的教育国际化的要求浙江工商大学-萨塞克斯大学中外合作项目中留服认证吗,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重点综合大学,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现制定本管理办法,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四川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为了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有利于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教学管理经验、课程及教材等),促进国际合作,学校鼓励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合作办学。
二、 四川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不包括以校际交流形式与国外教育机构联合培养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和学生在校期间的出国交流和培训。
三、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国际处。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学院的名义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含培训)。
四、我校与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举办各种层次的学历及非学历教育,首先必须具有由中外合作者签署合作办学的协议,该协议书由双方法人签署, 四川大学不与中介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的代理签署协议。有关合作协议的签署办法见《国际合作与交流合同、协议的办理程序》。
五、有中外合作办学意向的学院首先写出书面报告并附上合作办学的协议及有关附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14条及十七条),交国际处 审核,并转相关职能部门(如教务处浙江工商大学-萨塞克斯大学中外合作项目中留服认证吗,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院,科研处,人事处等)审查修改和会签;
六、由国际处将会签意见上报主管校长审核、签字;
七、经学校研究同意后, 由国际处上报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批;
八、国际处收到教育部批件后,返回相关学院,学院通知国外(境外)合作单位,并开始实施合作。
九、合同文本原件由学院,国际处和档案馆各保留一份 。
十、学院每年应该回顾合作办学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国际处。
十一、凡我校有关学院及部门,在没有取得教育部、省教育厅或学校批准前,均不得以“四川大学***”名义进行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招生宣传或招生,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处理相关责任人。
十二、我校与台港澳地区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参照本条例执行。
十三、我校赴境外办学的管理办法,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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