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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俄罗斯留学,关于印发《辽宁省俄罗斯院士专家工作站、中俄(辽宁)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辽宁省俄罗斯院士专家工作站、中俄(辽宁)创新创业基地设立申请表》(附件);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辽委办发〔2018〕25号),制定了《辽宁省俄罗斯院士专家工作站、中俄(辽宁)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

2018 年 6 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辽宁省俄罗斯院士专家工作站、中俄(辽宁)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俄罗斯、乌克兰等东欧国家引智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引进东欧国家院士等高层次人才、项目和智力,充分发挥俄罗斯院士专家对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发展的独特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俄罗斯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中俄(辽宁)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地”)系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外国院士及高端专家参与,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人才引进和项目合作为基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供外国人才和智力支持。

院士工作站原则上须引进1名及以上俄罗斯院士辽宁俄罗斯留学,关于印发《辽宁省俄罗斯院士专家工作站、中俄(辽宁)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创新创业基地原则上须引进3名及以上俄罗斯高层次专家组建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创新创业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一)战略咨询:围绕企业及行业发展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开展咨询诊断服务。

(二)项目合作:针对企业亟需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开展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研究,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成果转化:积极引进俄罗斯院士及创新创业团队的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不断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人才培养:与企业合作共建各类人才培养基地,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培育,引进、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五)示范引领:发挥俄罗斯院士及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源优势,辐射带动企业所在区域和行业发展,带动更多具有创新能力的俄罗斯科学家、产业发展需要的俄罗斯科技领军人才来辽创新创业。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创新创业基地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

第二章 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管理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俄罗斯院士及创新创业团队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合作方式和报酬等方面内容;

(二)制定工作规划、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在对产业发展和技术需求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研发项目和技术创新任务;

(三)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和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管理服务。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已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邀请俄罗斯院士及创新创业团队来我省开展技术交流、咨询诊断、对接洽谈活动,深入推动俄罗斯高层次专家与我省相关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三)在政策扶持、引智项目、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的申请、建设工作;

(二)及时了解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申报单位为非企业的,其研发能力在省内同行业中应具有较强的优势;

(二)申报单位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拥有专门研发机构和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建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建设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平台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省级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可优先认定;

(三)申报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和申报创新创业基地的单位,须分别与1名及以上的俄罗斯院士和3名及以上俄罗斯高层次专家组建的创新创业团队签订合作协议辽宁俄罗斯留学,双方共同开展项目合作、技术研发或创新创业活动;

(四)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要签订协议或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五)申报单位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和稳定的经费保障。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辽宁省俄罗斯院士专家工作站、中俄(辽宁)创新创业基地设立申请表》(附件);

2、(非)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3、俄罗斯院士及创新创业团队成员护照首页复印件;

4、与俄罗斯院士及创新创业团队签订的合作协议及申请表所涉相关材料;

(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予以初审;

(三)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条 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每年申报1次,具体申报时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通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评审程序: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评审通过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设立“辽宁省俄罗斯院士专家工作站”或“中俄(辽宁)创新创业基地”,并授予标牌。

第十三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外在职研究生,取消申报资格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政策支持与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由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用于俄罗斯院士及创新创业团队的国际旅费、专家工薪(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同时优先申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各类引智项目计划,符合标准条件的优先享受省外国专家局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各市和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对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市,可以结合研发项目实现的效益情况予以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从认定批复的第二年度开始,每年11月底前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与管理、下年度工作安排等。

第十七条 院士工作站和创新创业基地命名有效期三年,期满自动终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命名期满后可重新进行申报。未按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他国家院士如在辽宁设立工作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俄罗斯院士专家工作站、

中俄(辽宁)创新创业基地

设立申请表

申报类别:□辽宁省俄罗斯院士专家工作站

□中俄(辽宁)创新创业基地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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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硕博教育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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