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辽宁省创新实践基地、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精神,按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2〕26号)规定,现将有关资助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政策
(一)建站资助
建站资助包括:设立资助和补助。
设立资助申请条件:
1.经批准,在沈新(2021年8月1日后)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辽宁省创新实践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科研工作;
2.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补助申请条件:
1.经批准,于2021年8月1日后在申报单位入站;
2.已完成科研工作,并办理出站手续。
资助标准:
1.2021年8月1日后设立的工作站给予4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补助,设立资助和补助累计最高100万元。
2.2021年8月1日后设立的基地给予2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补助,设立资助和补助累计最高50万元。
3.2021年8月1日前已设立的工作站、基地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补助,补助累计最高60万元、30万元。
(二)博士后在站资助
经批准备案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辽宁省创新实践基地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给予博士后在站资助,每人每年10万元,最长资助两年。
(三)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
我市企业引进或出站留企工作的博士后,分3年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沈注册且主要税收在沈,具备一定科研能力、承载能力的企业;
2.外埠引进或出站留企的博士后;
3.沈阳市户籍,缴纳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申报流程和材料
1.单位申报。符合资助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经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所在单位集中向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设立资助申报材料:
(1)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的批准文件;
(2)引进博士后入站材料及其从事科研工作站半年以上工作业绩材料。
补助申报材料:
(3)博士后入站材料;
(4)博士后在站科研成果及出站材料。
博士后在站资助申报材料:
(1)沈阳市博士后在站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3)博士后身份证复印件;
(4)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
(5)博士后科研课题开题报告;
(6)申请连续在站资助博士后提供合格以上中期考核评价结果。
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申报材料:
(1)沈阳市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科研能力、承载博士后能力材料;
(3)企业近2年纳税明细;
(4)博士后身份证复印件;
(5)博士后出站证明;
(6)劳动合同、户口证明、缴纳沈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7)申请连续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人员提供企业出具的在职证明。
2.区县审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税源地)申报材料、连续资助材料履行审核程序,申报材料审核结果须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与连续资助人员材料一并提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报材料包括:
(1)《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资助汇总表》(附件3);
(2)申报材料及电子材料;
(3)申请博士后生活补贴的博士后入站流程,须对申报企业及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一并提报;
(4)连续资助人员材料。
3.汇总核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区申报材料汇总核准,提出资助补贴名单。
4.审定公示。资助补贴名单统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落实相应资助。
三、有关要求
(一)时限要求
1.申报时限:2023年2月15日-2023年2月28日;
2.区县审核时限:2023年3月1日-3月15日;
3.区县公示及提报时限:2023年3月16日-3月24日。
(二)工作要求
1.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博士后入站流程,明确受理部门及主办人员,并对外发布。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月20日前将受理部门、经办人、联系电话报送指定邮箱:。
2.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单位要严守时限,无正当理由,过期不予受理。提报材料时纸质材料胶装成册、电子材料刻录光盘、《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资助汇总表》加盖公章。
附件:
1.
沈阳市博士后在站资助资金申请表.docx
2.
沈阳市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
3.
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资助汇总表.xlsx
4.
2023年度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区县联络表.xls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5日
政策咨询:市人社局市场处 王腾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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