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类(乙)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中外合作企业法,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上述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上述进口商品的用途必须是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
进口商品免税范围应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配件、备件,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
外商投资股权转让税率多少
股票(股权)转让收益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仍应按财政部(87)财税外字033号和财政部财税字第114号文件法规,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于国有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公司法制定后中外合作企业法,适用其规定,又涉及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某些行为,因此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但是有些具体规定是有差别的。对这三种企业义分别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这三部法律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时又保持了必要的连续性在我国,虽然与上述三部法律总的方向是一致的、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为了保持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进行规范、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前后衔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样,在法律适用上公司法与三部外资企业法是衔接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否有效?
1、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有效的。
2、当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一方不履行企业合资(或者合作)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单方提出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或经人民法院裁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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